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伪城市化农民暴露征地制度弊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3 01:1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土地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最基本最重要财产权,社会转型期诸多矛盾集中体现在土地上。针对土地法治领域热点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最优目标须再平衡
农民土地权益必须维护
记者:土地是最基本公民财产权,又是政府调控经济重要工具,如何看待我国土地政策的目标选择?
甘藏春:无论我国土地法治还是矿业法治,都在经历大变革时期,主要就是如何处理工业化、城市化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三者之间关系问题。
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范了征地程序,但总体导向没有根本改变。征地制度设计是与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没有这个制度,就很难解释经济高速增长,解释快速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可逆转,只会加快不会推迟,但土地政策、土地立法重点要转向减少耕地过多过快流失,转向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记者:这就是说过去平衡被打破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曾用三个“难以为继”形容征地等土地问题,从土地法治角度怎么看?
甘藏春:最近中央把改革征地制度、修改土地管理法作为一个重大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当前征地矛盾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漠视征地法律程序,造成耕地快速减少,牺牲农民利益。
就征地制度改革而言,要改变过度、过快消耗农用地状态,尽最大努力减少征地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同步实现三个目标:一要继续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提供土地资源。二要保护耕地,防止耕地减少过多、过快,因为征地很大程度上是占耕地。三要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减少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必须把握三者平衡。面对日趋复杂的征地矛盾,制度改革完善重点应该放在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上,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
摒弃“伪城市化”道路
不为未来留后遗症
记者:从1986年实施《土地管理法》到1998修订《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呈倍数增加,很多已突破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规定,但纠纷有增无减,怎么看这一问题?
甘藏春:从计划经济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很低,但纠纷不多,因为那个时期采取安置为主、补偿为辅模式,被征地农民进城转户口,安排工作,适当地补一点钱。
随着建设规模扩大,需安置农民大量增加。从1998年开始,基本采取货币补偿为主、安置为辅。这个模式应予反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主体独立承担风险能力不足,因此2004年国务院提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从货币补偿向货币补偿和安置并重模式转变。要把改革重点放在完善补偿安置制度上。
记者:补偿和安置存在什么区别,从中产生了什么弊端?
甘藏春: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财产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补偿,征地安置是按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两者完全不同。捆在一起,花了不少钱还是有不少矛盾。从长远看,分开可以解除社会稳定后顾之忧。总体上要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长远安置区别开来。
被征地农民安置,应该在征地成本中加大。我国征地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农地城镇化过程中,造成农民城市化进程滞后,造成大量“伪城市化”农民。现在进行人口统计,居住半年以上即按城市人口统计,事实上没有享受市民待遇。因此最大问题是下定决心,将被征地农民城市化作为改革重点。究竟提高多大幅度,要有关部门进行测算。
记者:现在征地纠纷很多,群众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渠道,这个难题如何处理?
甘藏春:现在对征地纠纷的裁决,应该说,基本上法律救助措施不明确,出现纠纷基本上是通过政治解决的办法,这不是长久的、常态管理方式。在探索由法院裁定、政府执行等模式可行性同时,要考虑挖掘中国传统的民间治理模式,建立类似仲裁机构,包括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多设几道防风墙,逐步化解矛盾。
目前非法征地往往涉及多种责任,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虽有非法征地罪规定,但因为对该罪的确定有一个营私舞弊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人因此追究刑事责任。为便于认定和实际操作,对于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从而形成更直接有效的法律威慑。总之要考虑中国的发展阶段,力争扎实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使征地问题不再成为社会矛盾焦点,不给未来社会稳定留下后遗症。(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