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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治理乱收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3 04:19 来源: 深圳商报

  □ 肖 华

  中央党校校委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撰文指出,2009年,进入预算内的收费罚款收入为8962.2亿元,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大约为7900亿元,而无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估计在5100亿元左右,共计约为21962亿元,规模巨大,相当于税收的1/3多。(《人民日报》11月22日报道)

  我国的收费罚款相当于税收的1/3多,是不是正确,有待有关部门来统计验证,但是收费罚款多,恐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在连专家都无法测算我国的收费罚款究竟是多少,这更加说明了收费罚款的乱相。

  有企业在收费,有事业单位在收费,有中介机构在收费,有政府部门在收费,在收费的种类上,有经营性收费,有服务性收费,有行政性收费。全国究竟有多少收费,恐怕没有人说得清。收费多,必然会增加人们的负担,收费说不清,恐怕会增加治理的难度。

  收费为什么这么多而且说不清?为什么税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税收有相关税法予以规范。税收要上交国库,在税收的设立、征收、监管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费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给了一些单位和部门很大的自由权。虽然近些年来我们在收费的监管上制定了不少办法,如收支两条线,但是在资金拨付方面,依然实行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的规则,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谁收费谁使用、收费越多受益越多的固有顽疾。

  有了相关的税法,避免了税收的乱相出现,这不能不带给我们启示。要避免收费的乱相,就要出台《行政收费法》。在这样的法律里,主要规范两头,一头是抓规范收费。任何一种收费都必须走立法程序,相关利益人及其代言人充分辩论,不能是行政单位想收就收,甚至下个内部文件就可以收的。并且,这种收费有别于税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纳税人有选择不通过交费换取公共产品的权利。如国外一些国家的很多公路收费,在选择上,司机可以通过收费的高速公路到达目的地,也可以不通过收费公路到达目的地。选择权在司机手里。

  另一头是抓使用。非税收入也要纳入预算,那些不纳入预算的也要接受严格的监督,以确保所有收费都必须被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福利项目。这种思路在《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得以体现。《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可是我们又有多少地方能做到这些呢?周天勇指出,我国21962亿元收费罚款只有不到9000亿纳入预算,此外还有无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这完全脱离了监督,能不让有关单位有收费的冲动吗?

  为什么没有把收费罚款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上交国库?是因为《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太弱,而这一点,需要《收费法》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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