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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龙是不是贪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04:40 来源: 深圳商报

  去年9月3日,谢亚龙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9月12日公安部证实他被立案侦查。今年12月25日,在央视的镜头前,谢亚龙态度很诚恳,“你要说我是清官,犯罪了怎么可能是清官呢?但你要说我是庸官的话,我在别的岗位上都做得挺好。我承认我有犯罪行为,但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

  一方面,谢亚龙承认自己确实犯罪了,另一方面,他又说自己“确实不是一个贪官”。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恐怕是他的真实想法,也是许多贪官的真实想法。因为,当他说“犯罪”时,是指触犯了法律,而他说“贪官”时,则是指社会上通俗意义上的“贪官”。

  所谓的社会上通俗意义上的“贪官”,是指人们头脑中一种对于“贪官”的印象与判断,一般是指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官员,包括那种利用权力收了别人的钱办违法犯罪的事情,或者收了钱帮别人办不违法事的官员,当然,也包括是收了钱还不帮别人办事的官员。

  但是,在刑法上,“贪官”概念不同于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有犯了“受贿罪”的官员,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贪官”,而受贿罪则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那么简单。

  谢亚龙谈及与杜伊科维奇经纪人的往来:“当时杜伊和足协在工作上有分歧,他不适应中国国情,我想跟他经纪人接触一下,也希望做做杜伊的工作。”谢亚龙承认,送他几万块钱,当时自己觉得“不算什么”,后来就没有退。然而,谢亚龙即使只是帮杜伊办了分内的事情,收了杜的钱,也就构成了“受贿罪”。甚至,退一步说,那怕官员没有帮送钱的人办事,只是敷衍一下,答应他办事,如果他收了钱,同样构成受贿罪。

  法律意义上的“贪官”,也不需要一手交钱、一手办事,如果办事以后,事后收钱也构成“受贿罪”。谢亚龙谈到自己在2007年收下某球队的20万,却否认自己有过权钱交易。“他们集团上上下下都做了奖励,同时也给我奖励了一份,20万。”谢亚龙说,“如果我们做了权钱交易的话,他们会事先请我帮忙,我也会做一些安排,他们早就该来感谢我。实际上送这笔钱已经是事后六七个月了。”事实上,只要谢亚龙帮某队办了事,双方对送钱有默契,在事后收了钱,他也是构成受贿罪。

  所以说,法律意义上的“贪官”比社会通俗意义上的“贪官”范围更广,前者通常包含后者,但不仅仅是后者。办事收钱不分前后,也不管有无办成,或者是事情该不该办、不送钱会不会办,都损害了国家廉政制度,法律都要打击,都认为是“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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