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对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23:0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专题】
本报讯 记者贾璐 周黎洁报道 日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
《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也是对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此外,《实施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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