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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须纳个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04:10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吴妍妍 张映珍) 近日,某企业财务谢小姐致电地税12366咨询热线,该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了企业年金,问是否能减去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咨询员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企业年金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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