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应立即叫停变相福利分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9 03:1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李一戈
最近,陆续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允许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表面来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是平等的,只要它们有自己的土地就可以建设公租房。但事实是,拥有土地的大多是国企,而各地往往规定,这些企业可优先用于解决其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优先”又变成“唯一”,即公租房由企业自产自销,其他人员很难染指。
按理说,国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是在为职工办实事,外人不应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但是,如果国企比其他企业拥有更多的土地这一前提成立,那么,国企职工就天然地具有了获得公租房的优先权。
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央政府制定的公租房政策,从未明确宣布哪类企业、哪些职工拥有优先权。允许企业和机关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并在内部消化的做法,擅自扩大了优先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不能算是一项好政策。
但该政策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肯的。住建部负责人去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保障性住房情况的会议上说,今后将更多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减少政府在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投入压力。
住建部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提出了几个条件,但唯独没有规定这些公租房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摇号租赁。你说得没错,假如这样规定,没有哪家企业愿意拿出土地来建公租房,全心全意为社会作贡献。
公租房这种不平等的优先权,是主管部门和各地保障房政策设计混乱的反映。有人说,与没有产权的公租房相比,能变现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公义性更差。最突出的体现是,直至今天,很多城市仍然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低价出售给内部职工。
国务院有关保障房的最新文件,是2011年9月28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但找遍全文,我也没能发现国务院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规定,遑论优先配售给内部职工。
再往上追溯,与这种做法最接近的文件表述,是2007年8月7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无论是单位集资建房,还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并主要配售给机关企事业内部职工的做法,都是变相的福利分房。而早在1998年国务院文件就作出了严格禁止变相福利分房的规定。
然而,读者诸君,你我所在的城市,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进行集资建房,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委托地产商建设保障房后定向配售的现象,是多么普遍。譬如,在北京,各部委多年来一直在自建或委托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低价定向配售给职工。舆论痛加挞伐,却难撼分毫。
2012年将是保障房大规模上市分配的一年。2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再次强调,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我个人认为,倘若允许变相福利分房现象继续存在,单强调保障房分配的公平就显得苍白虚弱,毫无说服力。建议由国务院发文,立即叫停各种变相的福利分房做法,在央企和国家机关应率先垂范。
各地保障房建设,要在充分掌握居民保障房真实需求的基础上量力而行。企业自有土地闲置,可以拿出来让当地政府拍卖,所得收益与政府分成,而没必要非得用于自建保障房。地方保障房投入太吃力,可适当减少建设规模,而不要让企业用自有土地建保障房来充数。至于机关单位借保障房之名行变相福利分房之实的做法,必须尽快叫停。(李一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