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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04:2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资料图片。资料图片。

  施建 宋江云

  苹果公司能否抢在iPad3发布之前解决其在中国遭遇的商标争议?2月29日的庭审仍没有给出清晰答案。

  这是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连环诉讼交锋中最为关键的一役。当日上午9时,苹果、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判决原告苹果、IP公司败诉(详见本报2012年2月20日报道《还原iPad商标案:谁欺骗了谁?》)。

  二审的焦点在于:第一,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交易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第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是否构成隐名代理等?

  对此,双方律师展开了连番交锋。原告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并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商标集体交易”、“电子邮件往来即为合同”等新概念,IP公司当初的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庭审直到下午五点半才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多位法律界人士称,二审只是博弈交锋的一部分,双方各有所需,最终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邮件证据?

  “在寻求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中,苹果和IP公司犯了个低级错误。”2月29日,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马翔对本报表示,“如果当初IP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注明经手人也获得唯冠深圳的授权,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也认为苹果在收购商标时有很大疏忽,即通过IP公司收购商标的时候,没有及时跟进要求对方提供所有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盖章的同意书,而这个疏忽显得比较低级。

  但历史不容假设,争议的源头正是这份控辩双方各自解读的合同。

  2009年12月23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与IP公司就8个国家共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唯冠公司麦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

  但交易中的10个商标并不完全属于台湾唯冠,其中在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册并持有。

  对此,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最终订立合同的只有台湾唯冠,因此驳回了苹果和IP公司的诉求。

  在2月29日的二审中,苹果和IP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矫鸿彬称,深圳唯冠参与了iPad商标谈判的过程,只是最后以台湾唯冠作为签订协议和收款的主体,并称此举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监管。

  提到此不得不回溯整个iPad商标转让交易的过程。综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等材料,揭示的大致脉络是:2009年8月,IP公司的员工Jonathan首先与唯冠英国子公司的员工Timothy Lo接洽,提出购买所有唯冠IPAD商标的意向;Timothy Lo随后让其与唯冠的中国同事直接沟通;2009年10月22日,一个叫做“HuiYuan”的人,以深圳唯冠的邮箱系统与IP公司继续沟通,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HuiYuan此后还向IP公司确认了拟转让商标的“所有已注册国家的证书副本”。

  对于HuiYuan,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应于哪个自然人,即使HuiYuan是深圳唯冠的职员,但是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有关深圳唯冠授权其处分商标的证据。

  原告在二审中举证认为,HuiYuan确有其人,中文名为袁辉,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其与IP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商标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承诺。

  苹果、IP公司的代理人据此认为,袁辉与IP公司的邮件往来本身已经构成合同的要件;同时称,这也表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

  当然,深圳唯冠对此并不认同。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反驳道:袁辉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的是台湾唯冠的事情,有违常理;而且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获得授权的证明。

  他还例举双方往来的多个邮件称,袁辉在邮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证明或授权,邮件的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

  肖才元通过例举双方往来邮件称,IP公司在邮件中曾多次作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了简单协议,要求授权签署”等表述,因此原告代理人将邮件往来内容视为合同,是违背事实的。

  集体合同?

  原告代理人认为,IP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的交易,属于集体交易,其拟购买的是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所有iPad商标,袁辉在回复中承诺转让的也是全部的商标。

  原告代理人称,台湾唯冠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的时候,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两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但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代理在合同事实上是非常清楚的”。

  此外,台湾唯冠与IP公司最终签署的转让合同中的签名人麦世宏,拥有多重身份,在台湾唯冠、深圳唯冠以及一家独立商标事务所中都有任职。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同时也是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

  在庭审中,矫鸿彬还打了一个比喻,称杨荣山就是唯冠集团的大脑,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左手,台湾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右手,“怎么可能把东西从左手交到右手,而大脑却不知道呢”?

  被告代理人、肖才元律师则认为,所谓集体交易、间接代理是原告方继表见代理、隐名代理后,又一误导行为。

  肖说,间接代理的问题是对方的狡辩。从2010年2月发生纠纷到一审结束后都没有这个提法,现在才提是因为上诉人意识到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且本案间接代理也是不成立的,间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国家采用的都是实名制,不可能采用间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的商标给台湾唯冠转让给IP申请发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此外,肖才元表示,中国法律并没有所谓集体交易的规定,反而明确提出,企业集团不能订立经济合同,只有集团中的子公司等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称,在二审中,苹果方面提出的集体交易在中国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苹果方面根据是合同法的402条的隐名代理,依据还不是很充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玉瑞指出,虽然有人指出虽然协议只有台北唯冠的签字,但由于杨荣山的三重身份,应当视其代表了深圳唯冠的签约授权。不过根据世界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分公司与母公司是一个整体;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立合同义务。

  刘春泉也表示,“核心问题是在原来的购买协议上并未出现深圳唯冠的名义主体,所以苹果需要证实杨荣山是以深圳唯冠名义签订的,这中间缺少了这一环。”

  “从统计学角度来看,二审的改判率很低”,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

  于认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改名,一旦苹果把它的产品和iPad商标切割开,唯冠手头的商标价值就不大了。唯冠最优方案就是把这个商标以苹果接受的最高价格卖出。张玉瑞则说,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和解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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