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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松绑 小贷公司资产转让回购获首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04:2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振盛

  多地正悄然为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松绑”。

  继去年四川省提高小贷公司再融资比例至100%试点后,浙江、广东两地近日明确允许小贷公司可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步伐相对走得更快。

  “类似做法之前就有小贷公司实践过,这次的重要意义是从地方政府层面明确肯定了这一业务模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表示,小贷公司实现资产规模放大效应后,也要密切关注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另一方面,受限于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机构,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较有难度。“现在关键看银监会是否会修改相关规定。”白澄宇说。

  政策破冰

  2月29日,淡马锡旗下富登信贷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公司正与多家银行洽谈,希望能获得更多融资。

  2011年8月,四川省同意富登信贷、南充美兴公司、瀚华小额贷款、汇通小额贷款以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公司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提高融资比例试点,融资额由此前央行、银监会规定的不超过资本净额50%提高至不超过资本净额100%。

  记者发现,今年以来,广东、浙江等地都在陆续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上限。相对于四川的试点,粤浙放宽的范围更广。广东就表示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

  不过,政策松绑归松绑,关键还得看银行脸色。上述富登信贷人士表示,现在银行对是否给小贷公司扩大融资比例仍心存有疑: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表态;另一方面则是去年以来,民间融资借贷风险频发,银行变得更为谨慎。

  除提高上限外,广东和浙江的政策还涉及多元融资渠道,例如明确小贷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转让回购方式来融资。

  2月初,浙江省工商局出台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小贷公司在融资渠道方

  面,除传统的银行融资外,还可以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之间相互资金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等。

  “向银行渠道难自然是不必说,相互资金拆借恐怕也不具备操作性,因为各家的资金基本都会放完,比较期待的是定向借款和回购方式资产转让。”对此,四川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说。

  类似举措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曾经推出过。

  2011年7月,该交易所推出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凭证产品。具体的产品设计为,以小额贷款资产包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收益权凭证的一种资产转让方式,目的是可以增加小贷公司的再融资。

  记者根据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的信息统计,从去年7月至12月份,共有16批次的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上市。

  上述小贷公司负责人的期待不无道理。因为重庆推出的上述产品,期限12个月的预期收益率为9%,3个月为6.6%,6个月为7.5%。以一年期为例,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56%,按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4倍计算,其贷款利率可达26.24%。与9%的再融资成本相比,仍有不少空间。

  上述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浙江等地的具体操作模式尚未清晰,但这项业务的关键是要控制信贷资产转让规模,否则很容易发生风险。

  对于这一点,浙江省已经考虑到。该省规定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的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规模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定向借款等三个渠道上限均为100%。

  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贷款余额560亿元,全年累计贷款总额为1826亿元。按照370亿规模计算,其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规模上限为185亿元。

  升级悬疑

  小贷公司近年来发展迅猛。央行公布的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实收资本为3318.66亿元,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按小贷公司试点的初衷,监管部门将支持优质的小贷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以解决其不能吸收存款而带来的发展空间限制。

  不过,这在操作路径上却难以落实。

  2009年,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暂行规定,规定称,转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业内普遍担忧,选择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相当于将“养大的孩子”直接送给银行,对小贷公司的大股东来说,更是难以接受。

  于是,近两三年来,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一事迟迟未见成果。

  然而,今年2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却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这一度让众多从业人士重新看到希望。但是,“如果之前关于主发起人的要求不修改,恐怕这一提法依然难以落实。”上述小贷公司负责人称。

  一位长期关注新型金融机构的银监部门人士表示,从监管部门防范风险角度看,马上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规定,估计会相当困难。

  即使退一步,不要求银行机构直接控股发起,而只在其中占10%-20%的股权,在操作层面也不太现实。因为商业银行肯定不愿意在无法掌控这类机构的经营管理前提下,拿自己的品牌和声誉冒风险。

  “现在各方诉求都难以调和,或许可以考虑探索新的模式。”该人士说,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改制成城市社区银行,因为相当数量的小贷公司实际是在社区开展业务,而社区的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

  他认为,具体的思路可设计为:首先,在吸收存款方面必须对小贷公司加以限制。单个客户的存款上限不能超过30万元或50万元,或者类似浙江的规定只能向股东借款,将存款风险限定在特定对象之内。

  其次,实行单行制,不允许四处开设网点,否则又会变成社区商业银行,都去追求做大做强。“这只是一种模式建议,实际操作还将更加考验监管部门的决心和智慧。”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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