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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房屋需要完整确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4 01:24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童大焕

  今日中国农村的征地矛盾,已经成为农村甚至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统计,中国农村的群体性事件有65%由征地引发。而据媒体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有43.1%的中国农民经历了至少一次征地。而在征地案例中,有17.8%的农民反映地方政府采取了强制征地拆迁手段。调查也显示,失地农民中,有64.7%得到了一次性的现金补偿,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然而,征地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的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

  但征地矛盾表面上体现为农村社会与外部世界的矛盾,根子里还是农村社会的“内部矛盾”,主要表现为乡村干部联合外部力量,贱卖甚至盗卖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广东一个小小的乌坎村,动用了那么多的行政和媒体资源,甚至这个过程中牺牲了人命,省委书记直接过问,取得的成果也不过是一切回到实实在在按法律程序来办、一切回到法律规定的原有轨道上来。正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所说,“解决乌坎问题,有媒体认为是在民主选举上开了先河,我实事求是地说一句话,乌坎选举是按照法律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做得非常扎实,让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做了纠正。”

  由此亦可见,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的普遍违法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些媒体和学者用情过深,以为有什么“乌坎模式”。“乌坎模式”其实就是“不违法模式”,它反衬的就是全国普遍的“违法模式”。而“不违法模式”是在长时间积聚那么多中外媒体资源和省级党政资源的情况下得到的一点点硕果,岂不让人更加感到悲观?

  在“违法是常态,不违法是例外”的情形下,单靠“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并不能“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现有的农地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兼具产权和合同性质的制度,又是承包合同,又是所谓的具有产权,外包装则是“集体所有”,像所有的公有制度一样,最后难免变成形形色色的“官僚所有”。这就是洛克所说的“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哈耶克从集体主义、计划经济,就预见到通往奴役之路。可见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无可违逆。

  不管权力以集体权力的名义出现,还是以公共权力的名义出现,只要权力的含金量太大,诱惑太大,什么程序正义,什么道德法律,什么民主,都不会起作用。全部被架空。今天的村民民主即是。

  如果权力占有的资源太多,民主化连腐败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权力的含金量太大,民主、廉政、法治、自由皆不可能。因此,民主、法治、民权的突破口还在于全面彻底地降低权力的含金量,也就是“政经分开”。公共权力,包括所谓的集体权力,都只能管占资源总量极少的公共事务部分,不能管到人家土地、房屋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谁要征地,可以,一家一户和村民自己谈,而不是只和“代表集体”的少部分人谈。

  确立农村土地和房屋完整的财产权利,这个权利还包括其在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下的自由交易和抵押贷款等权利。将现代金融体系引入农村土地和房屋,不仅有利于农民盘活资本,而且有利于将现代金融体系与农村土地和房屋“融为一体”,增加农民抵抗外来侵害的力量。把土地和农房独立、完整的财产权真正还给农民,这不是恩赐,是把欠他们的还给他们。土地应该是农民的财产,而不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把土地和农房的财产自由、金融自由、交易自由还给农民,中国经济还会迎来新的长期稳定增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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