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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替代国选择成关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6 01:54 来源: 中国经营报

  李银莲

  大选年难翻案 政府间博弈成焦点

  这半年来,中国的光伏企业正在经历“过山车”般跌宕的遭遇。

  5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做出了“反倾销”初裁决定。尽管这一裁决仍须经过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审查和终裁,方能最终生效,但这一税率将作为临时性税率开始得到执行。这一裁定在业内人士看来,基本已经关上了美国市场的大门。

  5月25日,中国向WTO起诉美对华反补贴调查,就美国对华22类产品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而就在前一天,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调查的初步结论,认定美国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

  “制与反制”的较量,已经展开。

  轻反补贴 重反倾销

  尽管预期美国商务部会做出肯定性初裁,但是最高接近250%的反倾销税率还是出乎业界的意料。“毕竟3月初的反补贴税率很低,几乎只是象征性的惩罚意义,让大家对于反倾销的初裁预期比较乐观,但目前的结果让整个产业的信心再一次受到重挫。” 一位多晶硅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接受《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采访时他正要前往上海参加第二次由国内光伏四家龙头企业联合发起的“ 双反”调查新闻发布会。这也是继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发起针对原产中国光伏产品“双反”调查以来,中国光伏业界第二次集结。

  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后不久的2011年1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判决,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不合法”,其依据是“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或许预见了中国企业或许会在反补贴案件上引用这一判例,美国商务部只出台了一个象征性的反补贴惩罚性税率,让中国光伏企业暂时失却了对这一案件复杂程度的警惕性,美国商务部选择的是在把握更大的反倾销上给予致命一击。

  目前这种状况至少将持续到今年下半年。据中国光伏电池行业联合应诉代理律师李磊介绍,除美国商务部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仍将就“双反”进一步调查。

  “按照程序,在初裁之后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向中国应诉企业发放一系列调查问卷,并对中国应诉企业的国内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核查,终裁结果最晚在2012年11月做出。”李磊说。

  “替代国”选择是博弈关键

  未来6个月将是最为关键的时期。

  5月24日,中国商务部公告宣布,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可再生能源业的扶持政策和补贴措施构成贸易壁垒。该调查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申请立案,调查主要包括与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关的产品、设备及其零部件等领域接受美国政府补贴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

  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告,美国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贸易造成扭曲,构成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称“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贸易壁垒。

  在初裁结果发布当天,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便发表讲话强调,中方敦促美商务部在后续调查中更正错误做法。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以及美国太阳能协会等诸多相关部门都随即发布声明,声援中国光伏企业。

  多份声明都质疑美国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国”存在不公正性和随意性。在律师看来,这也是案件最后是否能够在终裁获得税率减免的一个博弈关键。

  由于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双反”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往往会选取第三国的价格与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

  这个案件中,印度是美国最初选定的替代国。李磊表示,由于中国在光伏产业的发展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印度,这一选择已经遭到应诉企业的抗议。

  虽然目前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方替代国增加到了六个,但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余本林在广交会期间仍表示,美国选择人均收入较高的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作为替代国,人为夸大了所谓的“倾销幅度”。

  “对应诉企业而言,在继续调查阶段,争取向美国商务部提供更多与自己产业发展实际相符的替代国行业信息,以争取获得相对公平的成本核算。”这种方式过往曾有过乐观的案例。2011年,在中国多层木地板企业面临的“双反”调查中,由于坚持选定菲律宾为替代国,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最终被判定零惩罚税率。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看来,接下来一个阶段企业的申诉重点应当放在论证中国光伏企业对美国国内光伏行业没有达到损害程度。“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存在行业损害,则自动终止调查程序。”他说。按照历史数据统计,倘若反倾销案件进入终裁阶段,有81%的案件会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倾销成立,而被ITC裁定损害成立的案件约占67%, 因此应诉企业应该更重视国际贸易委员的答辩。

  另一个途径是终裁上诉至美国国家贸易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程序上可以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起到补救的作用。”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说。

  光伏“双反”案另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则是时间。2012年美国总统选战的大幕已经撩开。奥巴马竞选连任的道路上,新能源的战略性地位和就业率都是左右选民情绪的重要指标。由于光伏“双反”案的终裁结果将在11月出台,正值选举的关键时期,因而,做出否定性终裁的可能性极低。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微博)看来,企业后续的实际工作应在争取降低倾销幅度,控制在保存竞争力的范围内。

  白明表示,中国商务部公布初步调查结论以及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表明在贸易摩擦升级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开始更多地要行使自己的权利来捍卫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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