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2日 09:43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顾佳升
不少企业和地区早已表示各自的生奶质量远高于新国标,他们为“被低标准”而“鸣冤叫屈”,只是因无官方数据或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支持,难以得到消费者响应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调,在食品标准中唯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强制性。在当时迫切需要解决国家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复、相互抵牾”的情况之下,将其它与生奶有关的国家标准都一刀切除了,包括老国标GB/T 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重要内容。这是引起目前关于新国标争论的原因之一。
以争论的起始核心问题之一生奶细菌总数指标为例,不少参与者以为,新国标只有一个下限而且没有其它分级,又因为这个新国标异乎寻常地没有“编制说明”,只是在其“前言”里提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n 33-1977、GB 19301-2003。”因此作为比较对象自然只能是卫生部的国家标准,即上述的GB 19301-2003。由此产生了指标“倒退”的结论。
也有人反驳,认为新国标的要求是提高了,他们的依据正是被切除的86版老国标GB/T 6914,与其四级标准中的最低级为400万/毫升相比。
新旧标准之间的比较,必须至少与当时并行生效的两个老国标一起比,不能只与其中的一个比,否则得出的结论难免片面。“50万/毫升”既是03版卫生部提出的国家标准唯一的下限,也是另一个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86版农业部分级指标四个等级之中最高的第Ⅰ级的下限,而“200万/毫升”是新国标的唯一下限。之所以今天产生了种种议论,客观上与新国标本身内容的残缺不全不无关系。
众说纷纭之下,乳品企业貌似奇怪地保持沉默,其实不少企业和地区早就表示了各自的生奶质量远高于新国标的事实。他们为“被低标准”而“鸣冤叫屈”,只是因无官方数据或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支持,难以得到消费者的响应。
恢复市场信心亟需生奶分级标准。因为目前消费者对液态奶的认知水平还停留在1980年代,一些优质奶企也缺乏划分不同牛奶产品质量的标准,以至于更多的是借助“广告创意”自由发挥,因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
眼下正是政府主管部门因势利导,尽快推出生奶分级的配套标准的合适时机。一旦给出另一个或几个生奶细菌总数的“非最低级”限值的话,即可彰显国家乳品安全标准的提升。
笔者构思中的生奶质量分级标准,其内容不应违背但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乳品安全标准。它难以具有强制性而只具有推荐性。框架性的建议如下:
首先,分级指标限值的设定原则。凡可作分级限值设定的指标,原则上以国家乳品安全标准的现有限值为最低级,向上纵向分设三个左右的提高级,其中最高一级的限值最好与某国际标准一致。如细菌总数:200、100、50、20(万/毫升)等。也可根据需要再增设几个新的指标,凡可以做分级的指标限值,限值也宜在纵向相应分级。如体细胞数,可分级设定为100、80、50、25(万/毫升)等。
对各纵向指标分级进行横向综合,再加上不可分级的指标(即“一票否决”的指标,如农药和兽药残留量、黄曲霉毒素M1等)也都合格,那么可以得到该生奶质量的最后综合评级。
其次,附一个如何应用分级生奶的“适用性指导准则”。在这个推荐性的生奶质量分级标准里,还应包含一个综合分级后的生奶如何使用于制造不同类别产品的“适用性指导准则”。
在倡导各企业向监管部门如实申报奶源总量的同时,还应该如实申报各自奶源的质量分布情况(结合乳制品产业政策关于落实奶源基地的要求),并自主制定各自不同产品的奶源使用计划,向政府备案并接受社会的监管。
这样一来,建议中的标准的“推荐性”,实际上就具有了“自愿约束性”。显然,如果积极响应的企业越多,我国奶制品的安全可靠性将会越高。这是否可以作为“创建诚信企业”的一个补充内容和要求而加以推进呢?
最后,要将生奶综合分级标注到成品标签上。如果经过政府倡导,经某种官方或非政府机构的“认证认可”,允许企业在其进入市场的终端产品标签上,标明采用的生奶综合分级的级别(如果采用复原乳,则也应按现行规定标注)。那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优质优价”,不仅在收购生奶交易时得以体现,而且能够贯穿从农田到终端产品的消费市场。
如能实施分级标准,我国奶和奶制品的危害风险评估的水准、安全保障和预警体系的基础,都将得到大幅度提升,也能进一步规范市场和促进养殖以及保护消费者。
(作者为原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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