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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价拖车费背后是法律悬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8 15:29 来源: 法制日报

  类似于拖车公司这样的市场主体之所以出现,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权力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寻租空间。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不在于反对垄断,而在于交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及时提供免费服务。

  乔新生

  春节过后,新闻媒体多次报道有关天价拖车费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时候,不提供免费拖车服务,结果导致一些拖车公司收取高额费用,机动车驾驶人苦不堪言。

  其实,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有关问题就已经浮出水面。南京到徐州的高速公路上,因为实施拖车服务,公安机关和路政管理机关曾经发生过激烈的对抗,引起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将违法车辆拖离现场,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专门开设拖车服务公司,向机动车驾驶人收取费用。这种垄断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之后,引起了立法机关高度关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关交通违法车辆的处置问题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项规定已经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救助的“权力”,转变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时候,不仅应履行事故鉴定的责任、行政处罚的责任,而且应将肇事的车辆拖离现场。此项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而是义务。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或许是为了避免有偿服务的出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且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采用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因此,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通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作出鉴定,并且采取措施疏导交通。机动车驾驶人除了主动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之外,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由保险公司及时处理有关保险业务。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必要花费巨额费用寻找拖车公司,将肇事的车辆拖离现场。

  当前我国交通管理领域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说明,长期约定俗成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仍然发挥着作用。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时候,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作出有关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之后,没有及时告诉当事人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拖车服务。一些从事拖车服务的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巨额利润,根本原因就在于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要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那么类似拖车服务这样的行业就难以继续生存下去。笔者之所以讨论这一问题,是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衍生性和外部性,凡是公权力机关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市场主体就会乘虚而入;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权力机关提供服务的行业和领域,市场主体就难以找到营利的空间。类似于拖车公司这样的市场主体之所以出现,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权力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寻租空间。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不在于反对垄断,而在于交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及时提供免费服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权钱交易的现象出现。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借鉴医疗卫生部门的一些做法,制定更加细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把免费提供拖车服务作为必经程序,严格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的整体形象,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私人公司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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