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著作权法须防止以权谋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3 10:56 来源: 南方周末作者:南方周末评论员 陈斌
在决策的天平上,民意的分量有见重的趋势。这不,日前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发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亲,你有意见,赶紧提!目前看来,民众争议、挞伐、建言之声不绝,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这充分反映了公共讨论水准的长足进步。
为鼓励自主创新起见,新法草案许多条款都有商榷的必要及改善的余地。如一些著作权人痛恨第46及48条,两条合起来,是说: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别人只需向国家版权局报备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不经制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被解读为:你的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就不是你的啦!
第60条也有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这里面学问大着呢。看首句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字眼,你恐怕会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奉行“无授权,不代表”的通例,但末句分明是说其代表是当然的,“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才除外!
如果第60条是说:若非权利人书面表达异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一切作品有当然代理之权,是为“你不反对,我就代表你”,那46及48条是说:即使权利人明确表示没有授权,此类组织对其音乐作品也有当然代理权,是为“即使你反对,我也要代表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来头?根据2004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此类组织的创立条件为发起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并不得与现有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在设立程序上,需要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双重许可。权利人想要自行发起此类组织,从条件和程序上都几乎没有可能。
从经济学来看,由天赋或版权、专利权的保护而能获得垄断,并享受较长时期的租金收益,是创新的不竭动力;而由权力人为设立准入门槛而产生垄断,一劳永逸坐享永久的权力垄断租金,于私权和市场有大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抢来本钱做买卖,把本属于权利人的收益化为权力垄断收益,这无疑会大大削弱人们的创新意图。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0年公布的数据显示,运营管理费用占版权费的54%,而美国ASCAP和BMI相应的分别只有11.3%(2008年)和12.7%(2007年)。亲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是非营利的哦,但成本高了点你们要理解哈。权利人心灰意冷是可以理解的:宵衣旰食搞创新,为谁辛苦为谁忙?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理应是版权代理机构。既然是代理,就意味着:你既可选择让人为你服务,也可选择亲力亲为;既可选择这家为你服务,也可选择那家为你服务。就像卖房,你既可自己找买家,也可以随心所欲在任何一家甚至多家房产中介放盘。
从这样的常识出发,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各国通行做法无非是“无授权,不代理”。1914年,纽约作曲家维克多·赫伯特创立了“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出版人协会”(ASCAP),为该国首家版权代理机构。一家独大,让人不爽。1930和1939年,“欧洲舞台作家及作曲家协会”(SESAC)和“音乐广播公司”(BMI)相继创立,与其竞争得不亦乐乎。从一家独大,到三足鼎立,市场自生自发秩序之功乃现。著作权人在这三家之间进出自愿,有用脚投票的自由。没有法律授予任何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以当然代表的权力。
任何创新文化兴盛的国家,首功都不能不推法律对私权和市场的尊重,中国不应是例外。围绕着新法草案,立法者应该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认识: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是为了鼓励财富生产和创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此,必须要对权利有清晰界定和严格保护,预防和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尤其要杜绝权力以维护消费者之名从中谋利。否则,创新难免沦为梦幻泡影。
现在正值新法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许多权利人已经呛声,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的声音,理应受到重视,并在法条修改上有所体现——为了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为了撑起一个创新和繁荣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