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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科技造假为发9.5亿可转换债 仅被罚307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0 04:3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姚伟

  “在中国,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是非常低廉的。”国内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如是感慨。

  《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造假也有一些隐性成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不得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得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但与造假的风险成本相比,造假的收益却是那么的诱人,这让许多上市公司选择了铤而走险。

  2011年5月25日,银河科技(000806.SZ)接到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文书。监管部门认定,银河科技涉嫌虚增2004年和2005年销售收入和利润,隐瞒关联方资金往来、隐瞒对外担保、隐瞒银行贷款等数宗罪,而银河科技造假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骗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资格。事实上,银河科技距离成功发行可转债仅有一步之遥。

  2004年3月12日,银河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计划发行可转债9.5亿元。此后,银河科技对可转债发行方案进行了微调,但不幸的是,调整后的方案在一年有效期内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而银河科技董事会欲延长有效期,但却在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遭到股东们的否决。

  在此之后,银河科技造假案逐渐浮出水面。面对触目惊心的造假行为,证监会认定,银河科技虚假陈述案是系统性、团体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大案。银河科技为了骗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资格,贪短利而忘大义。

  为此,证监会开出了近年来最大的一笔罚单,银河科技给予警告,处50万元罚金,对实际控制人潘琦等14人,处3万至30万元的罚金,总罚金数目达到了307万元。

  但遗憾的是,监管部门数百万元级的罚款在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面前微不足道,这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屡屡造假,“掉进同一条河里两次”。

  本报记者注意到,银河科技、酒鬼酒(000799.SZ)、ST天一(000908.SZ)等均在信息披露环节屡屡造假,多次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有一些上市公司造假的大胆已经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ST天目(600671.SH)曾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累计金额高达1.2亿元,但*ST天目对此隐而不报。2007年4月29日,*ST天目遭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ST天目当时的董事长章鹏飞声称自己“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上是一位新入门者,学习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章不够,因此在主观上有明知故犯的动机”。

  2009年2月5日,*ST天目受到了证监会警告、罚款40万元的处罚,章鹏飞领罚30万元,当时的总经理郑智强领罚3万元。

  但事实证明,*ST天目前任董事长章鹏飞并没有引以为戒。仅仅过了两个多月,2009年4月30日,天目药业又公布《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证监会调查表明,*ST天目有的违法事项在前次调查、审理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如未披露关联方所欠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但被章鹏飞隐瞒。更为恶劣的是,在前案调查、审理过程中,*ST天目仍然在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因此,本案已构成多次重复违法。

  多位律师在受访时表示,与百万级的行政处罚相比,像东方电子(000682.SZ)这种数亿元的民事赔偿对上市公司有着极高的威慑力。

  但不少上市公司成为了漏网之鱼,幸运地躲过了股民的起诉。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接到任何股民起诉公司虚假陈述的起诉书。”2011年8月18日,迪康药业(600466.SH)董秘蒋黎说道。

  对于迪康药业而言,它无疑是幸运的,因为它安全地度过了2011年7月17日这一个关键的时间点。两年前的7月17日,迪康药业因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的处罚,如今,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悄然过去,这意味着股民起诉已毫无胜率。

  幸运的可能远远不止迪康药业。本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酒鬼酒(000799.SZ)、ST北亚(600705.SH)、ST四环(000605.SZ)、ST德棉(002072.SZ)等纷纷度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但在上述公司公告当中难觅股民诉讼的信息。

  “绝大多数的股民维权意识淡薄,有一些甚至还不知道可以起诉,再加上虚假陈述都是陈年旧事,有时候股民也没有关注到,而这让不少上市公司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说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一些因虚假陈述引来诉讼的上市公司,并未将股民起诉的情况公布于众。

  援引媒体的报道,今年2月—7月间,中电广通(600764.SH)曾遭到股民起诉虚假陈述,此后中电广通与股民达成和解,但截至目前,中电广通并未向外界披露这次股民诉讼的相关信息。

  “诉讼案在一千万以下的可以不披露,你可以查查今年的中报,到时候中电广通中报中会提及股民诉讼这个事情。”中电广通董秘杨琼如是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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