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增资扩股程序存蹊跷 实际控制人谜局待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3 01:00 来源: 证券时报网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州大化”)于去年年底发布《关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方案调整进展情况的公告》,称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化总公司”)已收到国资委《关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336号),同意农化总公司无偿接收沧州市国资委持有的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大化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大化集团”)2%的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农化总公司持有大化集团51%的股权,河北省沧州国资委持有大化集团49%的股权。也就是说,农化总公司通过大化集团间接控制沧州大化,成为沧州大化的实际控制人。
早在2006年,沧州大化发布《关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并称按照沧州市国资委与农化总公司签署了《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农化总公司以现金4.17亿元出资,持有大化集团51%的股份,进而成为沧州大化的实际控制人。而且从2006年开始,沧州大化对外公布的年报中的法人实际控制人即为农化总公司。为什么农化总公司在2006年大化集团重组过程中,即持有大化集团51%的股份;时隔5年后,又要从沧州市国资委无偿受让2%的大化集团股份,而且无偿受让后的持股比例仍为51%?
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而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购是资本市场中极为常见的收购类型。而且,通过签订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协议,并无偿受让国有股权的方式,免除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只要上市公司、收购人、出让人等依法履行了行政审批、通过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并及时就实际控制人变动、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等内容进行信息披露。但是,笔者看来,沧州大化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上述重组、增资扩股、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过程却存在诸多程序违规行为,而且没有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这难免会让中小投资者产生疑惑。
收购程序违规 豁免条件牵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06年农化总公司通过增资持有大化集团51%的股权,并造成沧州大化实际控制人易主,农化总公司已经构成间接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要约。但是,在成为实际控制人后长达5年的过程中,农化总公司却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也没有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的申请。
从立法本意来讲,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很可能意味着上市公司经营策略的改变。如果其他中小投资者对此没有预见或对此持有异议,则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依据就发生变更。因此,在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理应赋予中小投资者平等、公平的出让投资的权利,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管这种合法权益不一定是“实体性”的,但是程序上的保证仍是极为必要的。中小投资者可以不接受收购要约,但是不意味着接受要约的权利可以被肆意剥夺。类似农化总公司实际控制沧州大化的情况,在实际控制人既能够通过地位优势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施加影响,又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限制,就极易造成公司治理机构中的“权力制衡”的真空,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2011年,大化集团重组方案的调整,农化总公司持有大化集团的股权比例由51%又变为49%。而后农化总公司与沧州市国资委又约定,农化总公司无偿受让大化集团2%的股权,从而农化总公司对大化集团持股比例又变回到51%。出现这种情况,笔者看来,是因为农化总公司不符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但又试图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规避要约收购,此种交易结构很难不让中小投资者产生诸多浮想。
公告内容前后矛盾 有奶便是娘?
根据2006年《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增资扩股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豁免并出具无异议函后,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免于向我公司现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后方可实施”。然而,在尚未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的相关文件时,农化总公司已经实施了上诉增资扩股行为。而且2007年底之前,农化总公司已将增资扩股资本金4.17亿元全部汇到大化集团账户,在2006年年报中即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也为农化总公司。
河北证监局经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向沧州大化发出了《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指出“此次增资扩股相关法律手续(包括要约收购或者取得豁免要约批准)尚不完善”。但公司2006年年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中披露新实际控制人为农化总公司。这意味着沧州大化在对外公告明知,其此次增资扩股行为明显欠缺法律手续,却仍然擅自实施,公告内容前后矛盾。
2007年11月8日对外公告的《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中,沧州大化承诺针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为“在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纠正”。然而,在沧州大化2007年年报中,依然没有按照《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要求进行纠正,实际控制人仍为农化总公司。为了对此进行解释,沧州大化在2008年7月26日又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并称“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其相关法律手续(包括要约收购或者取得豁免要约批准)还未完善,但截至2007年12月底之前,农化总公司已将增资扩股资本金4.17亿元全部汇到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故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笔者之见,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上述解释显然难以自圆其说。仅以资本金到位作为判断构成实际控制人的标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法律规定。沧州大化一方面承认法律手续完善后,才能实施增资扩股行为;另一方面又以增资扩股资本金到位为由,继续拒绝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纠正。究竟沧州大化的治理整改是否确实实现了其所谓的“查找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的目的,作为普通投资者不得而知。但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显然让信息披露的价值大打折扣,也会让中小投资者无所适从。
监管缺位存隐患
纵观沧州大化控股股东的重组过程,增资扩股违反程序、信息披露前后不一、治理整改成效不明,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监管的“缺位”。尽管农化总公司无偿受让2%的国有股权已经国资委批准,却仍然未得到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批准。在法律手续严重欠缺的情况下,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沧州大化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甚至是警示或责令暂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笔者之见,农化总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并变相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给中小投资者一个交代。
·链 接·
2006年10月18日,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签订了《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合作协议》,沧州市国资委与农化总公司签订了《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农化总公司以增资方式对大化集团进行重组。重组后大化集团的注册资本为8.18亿元,其中沧州市国资委以净资产4.01亿元出资,占出资比例的49%;农化总公司以现金4.17亿元出资,占出资比例的51%。
2006年10月20日,沧州大化发布《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称农化总公司将成为大化集团的控股股东,进而成为沧州大化的实际控制人。
2006年10月21日,沧州大化就上述重组发布《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07年3月16日,沧州大化对外公布的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由沧州市国资委变更为农化总公司,而且之后每年年报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农化总公司。
2011年7月22日,沧州大化发布《关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方案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农化总公司对大化集团增资未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的条件。农化总公司与沧州市国资委正在就调整对大化集团的重组方案进行协商。调整后,重组方案将保持农化总公司对大化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变。
2011年9月1日,沧州大化发布《关于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方案调整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农化总公司与沧州市国资委近日签订了《关于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调整后,农化总公司持有大化集团49%的股权,沧州市国资委持有大化集团51%的股权。
2011年8月30日,农化总公司与沧州市国资委签订了《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约定,沧州市国资委无偿向农化总公司划转其持有的大化集团2%的股权。股权划转后,沧州市国资委持有大化集团49%的股权,农化总公司持有大化集团51%的股权。 (文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