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仅剩两月 四公司股民维权警惕过期作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3 01:00 来源: 证券时报网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记者近日获悉,科苑集团(现更名为中弘股份)、ST东盛、ST沪科、南京中北等4家上市公司民事索赔案已经进入最后两个月倒计时。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及时维权。“近年顺利结案的中捷股份、华盛达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均存在股民获知他人获赔后才联系到我们。不过,由于诉讼时效届满,提起诉讼已无任何意义。”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应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公告之后的两年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过期作废”,失去索赔机会。
科苑集团:诉讼时效截至4月30日
2010年4月30日,科苑集团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称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首先,自发行上市开始,未按规定披露大量证券投资;其次,2000年至2003年间,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第三,2000年至2003年间,未按规定披露4亿多银行借款;第四,2000年至2003年间,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第五,2004年间,未按照规定披露累计5700万元重大担保。2005年4月29日,科苑集团公布《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其相关重大财务会计差错作出更正。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00年6月16日至2005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科苑集团股票,在2005年4月29日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者在2005年4月29日后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第一时间发布诉讼情况说明公告,并特别注明:根据公司审慎估计,即便公司败诉,最终赔偿金额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也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此前已有多位投资者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赔偿。后续投资者如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获赔可能性较大。”许峰律师称。
南京中北:诉讼时效截至4月8日
2010年4月8日,南京中北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身及时任董事、高管等部分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等。
许峰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在2004年3月18日至2006年5月19日之间买入南京中北股票,在2006年5月19日之后卖出股票而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出赔偿。
ST沪科:诉讼时效截至4月23日
2010年4月23日,ST沪科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公司违法事实主要有:首先,2004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其次,2005年年报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第三,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等。
根据司法解释,在2004年3月2日之后、2006年4月25日之前买入ST沪科股票,或在2006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诉讼。许峰律师称,“鉴于前期已有多位ST沪科投资者获得赔偿,后续投资者提起诉讼获赔的可能性较大。”
ST东盛:诉讼时效截至5月8日
2010年5月8日,ST东盛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公司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2002年到2005年年度报告、2002年到2006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根据司法解释,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ST东盛股票,且在2006年10月31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或者在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5月9日之间买入ST东盛,且在2008年5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向ST东盛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要求必须卖出股票)。许峰律师称,“目前已有数十位投资者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经开过庭。”
一般来说,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在投资者索赔法律实务中,该类案件亦多以和解形式结案,投资者多数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赔偿。从目前进展来看,上述四个案件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获得和解赔偿的可能性较大,建议符合上述买卖条件的投资者与律师联系,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联系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电话:020-22055603,1892874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