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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防股市窃贼 巨额经济诱惑下零容忍面临挑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6 14:43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股市“窃贼”频现,零犯案或许有难度,但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不容挑战。

  记者 王芳洁/文

  12月1日,在“深圳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上,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将内幕交易者喻为股市窃贼,强调要对内幕交易采取“零容忍”态度。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证监会的“零容忍”,落实工作难度不小。

  内幕交易案占半壁江山

  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年1-11月,证监会共立案调查案件82起,其中内幕交易39起;启动非正式调查105起,其中内幕交易63起;年内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16起,其中内幕交易12起。

  从查处案件类型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信息披露违规方面,这三类案件占比77%,其中内幕交易占比最高,超过50%。

  除了加大宣传警示力度外,证监会还加快了案件信息披露工作的进程,近期披露了一系列内幕交易案(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案)的细节。其中包括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案、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许春茂案、中山公用(000685.SZ)案、高淳陶瓷(现ST高陶,600562.SH)案、天山纺织(000813.SZ)案、佛塑股份(000973.SZ)案、佛山照明(000541.SZ)案等。

  案件之多、牵涉范围之广、涉案人获益之高,均令人瞠目。

  值得注意的是,内幕交易为中国股市多年“沉疴”,而非“新疾”,严打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早在2010年11月,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委联手,已开始着手对内幕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彼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专门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

  从新案的发生规模上看,2010年的五部委严打行动虽然纠察效果卓著,但并未阻止新案的发生。据统计,2010年1-10月,证监会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其中内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内幕交易42件。对比2011年的数据,显然,内幕交易案的发生并未有显著减少。

  从移送公安内幕交易案件数量看,2008年移送4起,2009年移送8起,2010年10月前为移送14起,而2011年亦有12起。

  巨额经济诱惑

  在监管部门的严防死守下,为什么内幕交易仍频繁发生?原因不过“利益”二字。股票的内幕消息,尤其是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类的消息,往往“字字千金”,令涉案人日进斗金。

  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发布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并于当日停牌。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上千万元。

  因中山公用案,李启红于今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而天山纺织案的细节更令人惊诧。

  2009年7月20日,新疆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由凯迪投资重组天山纺织,当日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草拟了凯迪投资重组天山纺织的方案。21日,姚荣江与公司分管对外投资的副总经理曹戈商议后拟订具体方案。22日,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同意该方案。

  就在21日凌晨,姚荣江将上述重组信息通过手机告诉新疆瀚阳投资公司(下称“瀚阳投资”)法定代表人王清,瀚阳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姚荣江。王清随即在21日、22日两天利用其控制的“瀚阳投资”、“王清”、“谷国栋”、“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天山纺织股票共计128.5万股,交易金额805.8万元。

  曹戈亦分头行事,于21日将重组信息通过电话告诉其朋友陈雪松,并于当天存入陈雪松银行账户24.2万元,指令陈雪松全部用于买入天山纺织股票,陈雪松22日利用本人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该股12.5万股,交易金额79.8万元;22日,曹戈又利用其弟媳张荣的账户通过网上交易买入天山纺织股票8.7万股,交易金额55.1万元。

  23日,天山纺织停牌,至2010年6月18日复牌,复牌后即连续拉出多个涨停。涉案人得知信息后两天内就投入800多万元资金,其买入成本6元左右,复牌后最高曾涨至17元多,截至判决生效之日账面获利已翻番。最终,上述涉案人均被判获刑,并处以1080万元罚款。

  与上述内幕消息的获得者不同,很多证券从业人员更容易获得股票市场的非公开信息,从而通过“老鼠仓”来获利。由于基金经理们“家底”比较丰厚,往往能在获得信息后投入大量资金,从而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

  作为大陆公募基金的元老级人物,李旭利于2009年7月由交银施罗德跳槽至上海重阳投资开始私募基金运作。次年10月,李旭利辞去重阳投资的职务,一段时间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李旭利在任职公募期间操作的资金高达上亿元,在监管机构突击检查时,在其工作的电脑中检查出残存的交易证据,而涉及的主要证据是其控制的账户在公司买入前提前建仓工行和建行,获利高达千万元。

  后由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策略委员会主席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旭利实行逮捕,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扩大的知情圈

  早在2010年11月五部委联手严打内幕交易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便总结了现时内幕交易的新特色,首先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增加;其次是内幕交易手段更趋隐蔽和复杂;第三是知情人有扩大趋势。

  “我们最近在查的一个案子,涉及到的内幕知情人达546人。”上述负责人彼时介绍。

  接触非公开股票信息最多的人当属基金经理,他们是基金公司股票业务的直接操作人,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非公开股票信息,如想通过老鼠仓牟利有很多机会。

  经有关部门查明,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明示、暗示他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非法获利209万元。

  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从陆续公布的内幕交易案案情来看,股票内幕信息有太多出口。由于决策链条太长,上市公司高管、参与并购重组的公司高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可以第一时间在内部会议上知晓内幕信息,相应消息首先可能在各家关联公司管理层中流传,然后传到各管理层的相应关联方中,例如想讨好的官员,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有交情的同学、朋友等。

  2009年7月至2009年10月21日之间,佛塑股份在出售土地资产和对外投资事项时,涉及的相关子公司的高管及其亲属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等五人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并在上述信息发布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得盈利。

  佛塑股份自2009年10月9日起连续上涨,至2009年10月19日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累计上涨30.2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6.1%,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24.17%。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停牌,2009年10月21日复牌至2009年10月30日,佛塑股份累计上涨17.6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45%,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19.12%。

  证监会认定,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五人处以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同属于佛山的佛山照明内幕交易案件则是外部知情人所为。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时,国轩高科总经理方清参与了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权事项,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

  在2010年1月开始谈判到2010年7月15日签署协议的过程中,方清2010年4月28日在国元证券合肥宿州路营业部开立账户。7月12日,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万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万元。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4.88万元。

  证监会认为,方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责令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并处以罚款4.88万元。

  当然,一些并购重组项目需要地方政府的参与,因此地方官员可能从相关会议上获得第一手内幕信息并加以利用。如ST高陶案中,即有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的参与,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万余元,这亦是全国首起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零容忍”的挑战

  然而,囿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即便监管层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但实现罪案的“零发生”仍有很大难度。

  《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共有7种类型,但对上市公司重组、收购、兼并的被兼并公司的高管人员、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的子公司高管人员未列入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这些公司高管人员实际上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高管人员享有同等内幕消息知情权,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为法定知情人,故其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在案发后通常辩称自己是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内幕交易数额累计50万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刑法》第180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要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但内幕交易数额是以买入累计数额为准,还是以卖出累计数额为准,或是以买入卖出的累计数额为准,又抑或是以买入的净额数为准,还是以卖出的净额数为准,上述法律条文均未作具体说明。

  而内幕交易中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所获得的盈利数或减少的损失数额。由于内幕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无法与涉案人在内幕交易之前所交易的同类证券相区分,且从财务会计角度核算成本及计算盈利的方法又不止一种,应采取何种方法计算违法所得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监管体系的漏洞也在为“股市窃贼”们提供内幕交易的通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总结,目前市场监管体系的漏洞主要包括:无法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部分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他人账户、多人账户、直系亲属购买股票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管理等。监管部门有时即使发现内幕交易行为,但因前期行政稽查的调查权限制,无法固定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据,导致最终无法查处。

  内幕信息持有人与交易操作人的关联性认定存在困难,也给案件侦破带来难点。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中,只有证明内幕信息持有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但因案发的滞后性,券商对交易终端的相关记录不一定齐全,这直接影响到案件侦破。目前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持有人与交易操作人往往并非一人,如何证明两者有直接关联性,也是摆在行政监管部门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面前的难题。

  据了解,面对内幕交易查处“调查难”、“认定难”、“追责难”的特点,证监会未来将通过五项重点工作,对查处内幕交易保持持续高压态势。

  除了案例宣传外,还包括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防治合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完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则举措;第三为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加强与警方配合,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成本;最后,继续推动配合高法、高检,制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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