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立法规定用户拒绝验视内件的快递不得收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3 13:44 来源: 都市快报记者 黄君
本报讯 今年,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快递运输毒品的案件。这起案件缴获可卡因448.9克,咖啡因、安定毒品等其他毒品数量462.1克,是近五年来浙江省破获的最大毒品走私案。
快递行业的安全性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流至关重要。”在昨天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作了关于《浙江省禁毒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我国《邮政法》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但许多快递公司忽略了这点要求,一些禁寄物品仍可堂而皇之地进入快递公司的物流渠道。
在草案中,省人大建议对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加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此外,相关信息应保存至少一年。
据统计,我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多人,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毒驾,修订草案提出:
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中提出:对于“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最高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