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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竞争无赢家 电信业呼唤有效监管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3 16:40 来源: 通信信息报

  本报记者  易凌珊

  近段时间,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再度甚嚣尘上,特别是在校园市场上,全武行、肉搏等恶性事件频繁上演。南京“割接门”中实施破坏行为的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的工程承包方铁马公司的两名人员被刑事拘留,则直接说明了恶性竞争的严重程度。

  电信业发展这么多年,为何还有如此低级的恶性竞争发生?此事需要反思的除了电信企业,监管部门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同样是问题关键。对此,业内专家呼吁,监管应加强执行力,加大惩罚力度,让恶性竞争没有生长的土壤。

  运营商无序竞争损人不利己

  有网友戏称,“中国最遥远的距离不是黑龙江到海南,而是中国联通到中国移动。”电信企业之间的纷争不仅给用户制造了大量的垃圾信息,影响了用户体验,像类似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信光缆“被割接门”事件,甚至毁坏了基础通信网络,如此“自相残杀”,无疑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运营商间的恶性竞争用户利益最先受损。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石文华表示,从短期来看,用户可能会在运营商的竞争中获得实惠。但从长远来看,运营商的营销成本增加了,企业资金资源抓襟见肘,在校园服务、网络铺设、营业厅建设、长期营销资源等方面的投入都将受到很大的局限。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而对电信企业自己来说,恶性竞争只会导致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员工压力增加,而随着竞争态势的升级,企业的违法风险也在增加,这对企业本身发展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降低企业在行业中的威信,对企业今后的长远发展很不利,更会影响整体电信市场的稳定发展。

  电信业呼吁有效监管机制

  电信业经过多年的行业改革,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方面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恶性竞争一直没有得到遏制。究其原因,市场监管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密的市场竞争规则没有建立,有效竞争的环境还没有形成。

  从国家法律、监管机构、监管政策层面讲,并没有对于各种恶性竞争手段有一个明确的限定范围和惩罚规定,也使得电信运营商屡屡打擦边球,虽是恶性竞争,但在本质上却符合现有政策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没有办法控制的。

  然而,在运营商竞争中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违法经营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考核制度的功利性。有专家指出,受到运营商多年以来的KPI管理模式的限制,一些地方公司在工作中的目标基本都会错误地集中在如何达到KPI目标。而这种单纯追求效益而不顾企业长远发展的粗放式考核,更是直接导致了电信企业员工在面对竞争时,采用不理智的方法,甚至采用违法的方法来达到“高压”的考核指标。

  规范竞争要制度更要执行力

  实际上,对于电信业恶性竞争,国家早已有明文规范,比如高校市场电信业竞争,早在今年6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就印布了《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然而,不断上演的运营商校园恶性竞争事件令规范成为一纸空文。分析人士指出,这种事情的发生归根结底的原因是没有一个完善的奖惩机制和实施细则。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已很完备,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等,没必要出台新法律法规。关键的是,如何制定更有弹性和针对性的法规,如何让执行力度更加到位。否则,效应越高的法律往往比较宏观和笼统,还需要较长的制定周期,所以制定针对性的规范文件更有效果。

  而长期来看,电信业设立联合的监管控制机构是有必要的。电信业专家指出,多部门联合设立的监管机构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的竞争手段适时的补充管理规则的内容,以保证管理规则能够始终跟上市场竞争的发展。

  此外,我国通信业监管还可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英国对短信市场垄断网络资源的运营商的非对称管制政策,保证这些不拥有资源的运营商在市场中同样有与这些垄断运营商竞争的能力。具体的做法是,用户网络资源的运营商必须无条件的有偿的向无网络资源但拥有运营权利的运营商出租网络,且要按照规定的价格出租网络。有了这样的约束,或能缓解国内运营商针锋相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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