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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国民视贪污为常态无异于培植大贪土壤

2011年05月09日 08:29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 黄震 | 文

  北京的停车费又涨了。这一次涨得还比较厉害,以往只需3元、5元的停车费,现在起码得20元才搞得定。不过规矩没变:先给钱,后扯票;你不要,他不给。

  好像不止北京如此。据我的观察,全国各大城市,只要是人工收费的停车场,大多是一样的规矩。

  上月底我到西城办事,刚打开车门,一位老大爷罕有地先扯了停车票给我。我忍不住夸他:“大爷,您是我今年碰到的第一个先给票、后收钱的看车人。”大爷乐了:“不瞒你说,这不是眼瞅着到月底了,票还没扯完,不好交差!”这里的停车位停得满满当当,看上去生意挺好,怎么会扯不完票?我有些纳闷。

  大爷一听就是老北京。“和我搭帮的几个伙计平日只顾着收钱,都忘了要扯票这档子事。”“那没扯票的钱怎么办?”我问。“上缴一部分,剩下的哥几个分。”我也乐了:“大爷,你们这可叫贪污!”老大爷一撇嘴:“我们这算什么!只许那些当官的几百万上千万的贪,还不许咱小老百姓弄个仨瓜俩枣的?!要贪大家伙一块贪呗!”

  “全民贪污”,有意思!回家我特意查了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觉得很有必要全文摘录下来:

  据《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有不同处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此外,如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数额不满5000元的,也有相应惩处。

  照此算来,这位老大爷和他的伙伴们一年下来的“分赃”收入,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去执行,怎么着也可以来个“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再细一琢磨:如果连老大爷这样的都算作贪污犯的话,哪怕是把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改造成专门关贪污犯的监狱,都够呛装得下。

  这真是一幅不堪深究的景象:对于在商场里提着大包小包的家庭日用品却开“办公用品”发票的情形,我们已经见惯不惊;对在校园门口接送孩子的公车,我们已经熟视无睹;甚至对朋友圈里谁请客吃饭能够开发票回单位报销,我们都感到羡慕——国家经济在不断飞速发展,国民的道德底线却不断被击穿!

  如国民视贪污为常态,我们每个人无异于是培植“大贪”的土壤。明亡肇于刘瑾、魏忠贤,清衰始于和珅——难道这些亡国之徒天生就是“大贪”?!其实道德底线的重置不是哪个政党或哪届政府的事,是每个国民内心最起码的共同认知。倘若没有这种认知,我敢肯定:现代和坤会像韭菜一样一茬接一茬地疯长。

  近几年法律界关于贪污罪5000元起始点的高低一直争论不休。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的5000元到了2011年又值几何?如果法律对于贪污罪的标准界定不清,如果法律留给对贪污罪量刑肆意解释的空间——这些年关于几个贪污大案量刑标准不一、弹性过大的非议不绝于耳,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将受到质疑,对国民约束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现行法律似乎不是在惩戒贪污,而是纵容贪污?抑或是某些人将惩戒贪污作为一种工具,玩弄法律于股掌呢?

  最可怕的是,如果将“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外延扩大,我们必定回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年代。倘如此,说你贪污你就是贪污,哪怕你真的没贪污;说你没贪污你就是没贪污,哪怕你真的贪污了!真到这地步,贪污就是小事一桩。

  作者为投资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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