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8日 18:05 来源:中国财经报
□ 蔡劲松
近期的故宫博物院宛如一个救火队员,接二连三地“出事”,让其急火攻心,手忙脚乱地“灭火”中,却不料釜底抽薪不成,反而扬汤止沸,成为了公共舆论“煎烤”的对象。
从“被窃门”到“错字门”,故宫博物院“危机公关”波澜未平,却又出了个“傍富门”。
据报道,故宫的建福宫已被改成一个为全球顶级富豪们独享的私人会所,入会费100万元的500席会籍面向全球限量发售。此信息甫出,犹如火上浇油,公众普遍对故宫里出现高级私人会所一事表示震惊,认为故宫作为珍贵的文化资源应开放给民众,不能成为权贵的独享品。有关专家也指出,建福宫如若成为私人会所将严重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更有人认为“傍富门”比“指鹿为马”的“错字门”更“恶劣”,并由此对故宫产生“品质迷失”的质问……
尽管故宫对于“建福宫发放入会协议书”一事在几经否认后做出如下解释,“经核查,受故宫博物院委托承担花园接待服务工作的故宫宫廷文化公司,更多地考虑了企业服务支出的补偿,在未经院里审批的情况下,擅作主张,扩大服务对象、发放所谓入会协议书。目前已经彻底停止这种不当行为,进行全面整改”。但是,在公众看来,最有文化的、最有品位的和最有安全感的故宫,其所作所为以及事后的解释不但太苍白,而且站不住脚。无论如何,最有安全感的故宫让一个小偷来去自如,如履平地;最有文化的故宫写了错别字却再三抵赖和狡辩;最有品位的故宫要把建福宫当成摇钱树,让公共的资源成富豪的私人会所。这种形象和事实的反差,让许多人感到匪夷所思。
毫无疑问,位于故宫西北角的建福宫,是集宫、殿、楼、阁、斋、堂、亭、轩于一体的文物。文物建筑摇身一变成了“富豪私人会所”,不管是“考虑了企业服务支出的补偿”,还是“承担花园接待服务工作”,都是触犯《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而这种行为,却由熟知文物管理的故宫所为,确实让公众难以接受。难怪有网友评论,这种明知故犯无异于“监守自盗”。
其实,故宫“傍富门”事件所暴露出的关键问题,是折射出在管理和对待稀缺公共资源上,缺乏清晰定位的社会责任迷失,反应的是非盈利性文化机构如何对待和甄别国有资产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主体、对象、范围、性质等一系列问题。
故宫属于稀缺的公共资源无疑,不应该任由其随意变更为谁的专享品,更不能成为管理者随意使用和占有的商业资源并为部门谋利益。作为一级文物管理单位,如果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稀缺公共资源的非经营性改变其性质,进行商业开发,那么,其掌管的稀缺资源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将给其带来巨大的利益,从某种角度说,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变卖,同样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而当今全国各地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许多非经营类机构,存在出租场地、举办收费展览之类的商业行为并非鲜见,利用稀缺公共资源创收的冲动一直“方兴未艾”。这些机构一方面享受国家财政的拨款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商业开发将赚来的钱用于给职员发奖金甚至成为小金库财源,并没有反馈到有利公共服务的项目上。
因此,如果有意混淆稀缺资源的这种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性质,无异于“寻租”。同时,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的“失守”。
建福宫花园事件,不但反应了博物馆管理理念和社会观念之间的矛盾和隔阂,而最为重要的是,它为“守护”稀缺公共资源,界定和甄别非经营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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