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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殴打”呼唤举报人保护立法

2011年05月20日 03:41 来源:深圳商报

  □ 孙瑞灼

  “因为实名举报腐败分子,我这是第三次挨打了!”5月18日,躺在医院里的朱跃贤忍不住流下了眼泪,“我是豁出去了,但不该连累我的家人呀!”

  报道,朱跃贤是浙江义乌市大唐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农民,自去年开始举报合作社“一把手”朱有云涉嫌“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并违法出售集体土地等问题”。“一年多时间,我和家人遭到了被举报人的三次公开殴打,打人者都是村干部和村里的联防队员。我是实名举报,他们是实名殴打。”

  在举报之路上遭受打击报复的不仅是朱跃贤一家,但是行凶者的明目张胆还是让人感到心寒,居然省委书记批示后举报人仍遭打。是谁给了凶手这样大的胆子?在我看来,法律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专门设定了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款。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个保护举报人的独立的法律。我国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主要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的相关规定以及中纪委的党内文件。然而,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更没有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举报人享有什么样的特殊权利,国家机关在保护举报人问题上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付之阙如。这无疑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的根本原因。

  从“南京周久耕”事件到“陕西佛坪官员名表”事件,从“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到温州官员“考察游”事件,近年来,多少贪官倒在群众举报之下,多少违规行为曝光于群众监督前。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然而,与群众举报的“骄人业绩”相伴随的是,许多举报人因此纷纷受到打击报复。特别是当举报对象涉及当地主要领导以及地方政府行为时,他们总是被冠以“诽谤”的罪名受到打击报复,许多正义之士为此蒙受不白之冤。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而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某网站,以“你认为自己有举报腐败的义务吗”为题实施的在线调查显示,34.9%的接受调查者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从这个角度来看,保护举报者的权利和安全是何等的重要和关键。

  面对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人民群众从来不缺乏举报腐败的热情,即使没有奖励,他们也都踊跃参与。但是,面对凶残的打击报复者,他们有时却缺乏面对的勇气。特别是我国数量庞大的网民,他们活跃在网络世界里,他们也从来不缺乏举报贪官、检举犯罪的正义感,但面对动辄以“诽谤罪”跨省追捕的公权力,也不能不噤若寒蝉。从“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高唐网案”,到“灵宝帖案”,近年来许多群众因为举报腐败而受打击报复,这说明,当前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方面存在缺陷。特别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在处罚打击报复者上,力度尚不足。试问,有多少打击报复者受到法律追究?有几个因此被判刑?

  要想让群众举报真正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实效,关键要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保护好举报人的权利和安全。只有让伸张正义者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让贪贿腐败者切实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让无所不在的群众举报,真正成为悬在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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