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0日 17:02 来源:《小康·财智》
中国民间投资无法与国外直接进行类比,但是总结其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依然可以为我们拉动民间投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采写|《小康·财智》记者 刘彦华
类似铁路、电力、电信等产业都是一种非常特殊的领域,在这些产业中,只需要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最佳的经济状态,因此在学术上它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叫做自然垄断产业。
1980年代以前,除了美国、加拿大外,不只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在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些自然垄断产业也都采用了国家垄断经营的模式。在1980年代以后,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私有化改革,引入竞争。
有人可能要问,既然电力、铁路领域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说明行业垄断经营有其合理性,为什么这些西方国家要在这些领域引入竞争?这是因为,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改变,这些自然垄断产业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其业务可以区分为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以电力产业为例,发电、供电市场属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完全可以引入竞争。而输变电业务则仍属自然垄断性业务,但这也不意味着可以任其为所欲为,政府也必须对这些业务进行管理,一方面维护其经营企业的垄断地位,使其履行“供给责任”,另一方面也要促进其效率的提高,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日本电信业改革模式
日本电信业改革是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的经典案例。1985年4月,日本颁布执行《电气通信事业法》,同时对NTT进行民营化改革,拉开电信产业改革序幕。在此之前,日本的电信市场一直处于垄断经营阶段,NTT垄断经营本地电话和国内长途电话市场,而KDD则垄断国际电话业务市场。随着《电气通信事业法》的颁布,新的竞争者开始纷纷出现,日本电信公司、DDI公司和TWJ公司经营国内长途业务和出租线路业务,ITJ和IDC则进入国际电话业务领域,与NTT和DDI展开竞争。
日本政府并未因此而满足,随后又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相关的管制政策。日本的电信运营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利用自己的电信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运营商,第二类则是租用第一类运营商电信基础设施来提供电信业务的运营商。为了加强第一类运营商的稳定性,日本政府制定政策禁止租用电路者经营电话交换业务;为了防止过度竞争,日本政府适时地对供需关系进行了调研,对资费进行审批,对外资参与电信业进行管制。另外,随着国内和国际电话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日本政府在1998年将KDD公司完全私有化,并在2000年与DDI公司和IDO公司合并,成为KDDI公司,它是国际电话业务市场最大的运营商。
电信业改革以来,日本电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最终在本世纪初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NTT集团、KDDI公司和日本电信三家占据了日本99%的电信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7%、27%和15%。目前,日本政府正在关注如何进一步放松管制。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使得日本电信业活力焕发,一跃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使得日本东京、名古屋和大阪之间的长途话费从1987年每3分钟400日元下降到了2002年的每3分钟90日元,同时使得日本NTT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从1985年到1988年提高了122%。
灵活多样的特许经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这是“新36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要不要”让民间投资进入这些领域,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已不是个问题,而“能不能”使得民间投资顺利进入,则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改革决心和行动力。
在公用事业市场准入的控制方面,各国普遍采取了特许经营制度,中国也不例外。人们一般理解特许经营制度,实际上就是政府的事情,通过合同约定,交给企业去办。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相继颁布并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但是从实施的具体情况看,许多地方政府不仅将特许经营视为了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唯一模式和最佳模式,还忽视各种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特点和竞标人的类型特征,简单地采取单一的招投标方式。
美国多年来都是政府经营公用事业,直到近年来,自亚特兰大开始,许多州市才开始实行特许经营,私人公司和外国公司相继涌入,东南亚、东欧也纷纷开始效法。但是事实上,国际影响力最大的应属法国的特许经营模式。
17世纪,法国人成功地应用委托经营方式,求助于私人企业建造军舰和港口等基础设施,在国家财政不足的情况下,迅速发展了自己的海军。18世纪,这种委托经营被用来修建运河和桥梁,19世纪被用来开发经营铁路、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做法才逐渐形成一种模式和理论,并广泛应用于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价格是特许经营中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法国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过程中,也是由政府控制着价格,但它有一些值得人们思考的做法。一是不管采取何种委托形式,价格都要经过市政议会讨论确定;二是这些价格由社会咨询公司在预测的基础上计算得出;三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价格协议,就需要成立一个三人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仲裁。三人委员会委员,合作双方各选一位,第三位由已选定的二位委员共同选定。
如今,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国公用事业中的公有和私营之间基本上达到了一个平衡点,很好地促进了公用事业的发展。作为特许经营的经验发源地,法国虽然已形成了一些模式,但这并不代表一成不变和机械套用,恰恰相反,法国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极具灵活性,就连法国人自己也讲,“模式”的宝贵之处就在于它的多样性、丰富性和适应性。对中国而言,模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切忌不能照搬照抄,一刀切、一窝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只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一种形式,虽然这种形式目前的使用最为广泛,并且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可。
必不可缺的扶持与服务
促进民间投资,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企业“想不想”进入这些领域。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除了会考虑投资的回报和风险,还要评估自身实力够不够,钱够不够。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其他融资渠道仍不够宽。尤其在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影响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离不开发达的金融市场的鼎力支持。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成熟的商业银行体系外,还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占比相当大,国内投资者拥有多种多样的融资渠道。
除此之外,一般政府还会积极利用各种财政金融手段,帮助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政府担保贷款是美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对于按照一般商业原则,银行不愿接受的贷款申请,比如新设立的在银行没有信用记录的企业、没有足够资产抵押的企业的贷款申请,美国政府给予担保,促使银行向这些企业提供合适的贷款。这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多年,利率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2.75个百分点,并且手续简便,企业只要有20%的自有资金和一定的抵押资产,即可向银行申请。此外,美国政府还会以优惠利率借款给投资公司,由其直接向小企业投资。
美国有众多的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费由政府和一些大公司无偿提供的,对小企业的提供涉及小企业需要的一切可能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决策服务、报批帮助、开业指导、经营指导等等,并且几乎全部免费。
由于小企业实力弱,科研力量差,很难与大企业相提并论,非常需要政府的科技政策支持。近年来,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施了《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支持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拨款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并促进这种研究成果的商业应用。
纵观各国促进民间投资的各种政策和方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共性就是,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的扶持和服务可谓是无微不至,为的就是千方百计地增加投资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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