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行政行为违法拆迁的利益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6 20:29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本报记者 姜建生报道
一个被省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拆迁决定,时隔两年后却在拆迁人与被拆迁户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当事单位以“强行拆迁”方式执行。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2006年12月15日,无锡市国土局将包括杨仁柱、王学顺等6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崇安寺二期地块”,通过挂牌方式整体出让给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寺房开公司”),用于商业开发。
随后,崇安寺房开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并进行公告。被拆迁人得知自己的权益被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08)苏行复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明:……被申请人(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在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崇安寺二期地块前,既没有通告申请人,依法履行收回程序,也没有给予申请人补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10年9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杨仁柱、王学顺等人的商场,在拆迁人与被拆迁户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经过行政裁决和法院裁定的情况下,被强行拆迁。
按说,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无论哪一个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而2010年9月27日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实际主体并没有接受上述两单位的委托,明显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拆迁。据记者了解,负责这次拆迁补偿工作的是无锡市崇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记者采访无锡市崇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施庆洲时,他表示,此次拆迁前的土地转让有瑕疵,但他们先做了评估。记者向施庆洲提出是否可以查阅《拆迁评估报告》,其表示可以提供,但至今记者未能看到。
施庆洲还告诉记者:“千年崇安寺,百年步行街”从2007年就开始拆迁了。评估的时点是整个街道拆迁,而不是指某一户人家。无锡市的拆迁政策是,非住宅拆迁,不搞产权置换。不过,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评估,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的一个必经程序。”施庆洲向记者介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他坦言,其与被拆迁户的几次沟通,都是在友好的气氛下进行的,只是他们要求的补偿价太高,双方没有谈拢。
对于评估问题,中山商场的拆迁户杨仁柱表示,“建设部对拆迁评估有明确规定,确定拆迁估价机构时,要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决定。可自始至终我方并没有得到通知,而崇安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委托的无锡正大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其所做的《评估报告》,签署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等我方收到评估报告时,时间已经过去一年。”一直以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实地查勘、公示、复估、送达均有明确规定。
对此,本报将给予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