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提成”是公权违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04:39 来源: 深圳商报□ 田 方
前日下午2时许,有人在网上贴出一张“招聘公告”:江岸区城管局委托一家公司招聘市容监督员,监督员每罚款一笔,可提成50%。此消息引起网友极大关注。昨日下午,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官方微博(http://weibo.com)对此公开作出回应:招聘公告不是江岸区城管局发布,而是招聘公司自行发布的。
对“罚款提成”之说,武汉市城管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该招聘公告不是江岸区城管局发布,而是上述委托公司自行发布的;武汉华中人才开发交流有限公司负责招聘的一名王姓负责人则称:可能是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根据有关道路交通的法规,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都应该“清晰、醒目”。但一些公路每隔三五百米就安装一台电子眼,许多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有些地方电子眼已演变成“创收工具”……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区一隐蔽电子眼,9辆车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被拍到违章。
罚款,是行政主体课以违法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缴纳的处罚形式。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属于硬性教育手段,对制裁违法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能发挥较好的惩戒功能。行政法对罚款种类的设置和运作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法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罚款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说到底,“罚款提成”必然沦为“罚款陷阱”——“按比例返还的财政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株洲市某官方网站的一组数据,自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8月5日短短近3个月时间里,株洲市天元区市容环卫监督员上岗人数18299人次,罚款127560元。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容环卫监督员向《法制日报》透露,因为他们基本上都是下岗工人,做市容环卫监督员工资较低,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得靠罚款来创点收。“我们的基本工资每月只有500元,收取的罚款有40%至50%的提成。”
行政法学理论表明,行政权力从本质上是归属于国家的。行政主体绝不能因拥有行政处罚权而获得经济收益。行政公务人员接受行政主体的委托,和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职务委托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行政主体。因此,行政公务人员只能严格执法,恪尽职守,绝不该也绝不能因职务委托关系而获得罚款的提成奖金。然而,江岸区城管局委托一家公司招聘市容监督员却“公然申明”:“监督员每罚款一笔,可提成50%”。如此“赤裸裸”的激励行政执法人员乱收费滥罚款,岂不是“知法犯法”?管理城市到底是靠“罚”还是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