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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不能随意变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04:10 来源: 信息时报

  

地点不能随意变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李惠玲 王凌) 广州从化市民黄先生分别任职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和从化市的两家企业,近几年来,黄先生都按照广州市白云区企业财务的提醒,每月自行向广州市白云区地税局进行个税申报。近日,黄先生刚好到从化市地税局帮朋友办事,他想一并把2011年 12月工资薪金所得在从化市地税局申报,却被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受理,黄先生对此表示很疑惑。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另外还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以像黄先生这种情况,支付给黄先生工资薪金的这两间公司都是黄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除了两间公司代扣代缴黄先生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黄先生还必须在取得所得后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个税。而黄先生最初选择向广州市白云区地税局进行个税纳税申报,如若要变更申报地点,须报广州市白云区地税局备案后,才可转移到从化市地税局进行个税申报。

  广州市地税局还提醒黄先生,现在正值年所得超12万元自行申报期,若黄先生年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办理纳税申报时,因黄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所以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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