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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大王张新明被指利用金海能源套取委托贷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4 04:4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卓铭 段心鑫 北京报道

  举报人称,张新明以低价为诱饵,吸引阳城公司和吕中楼以“小额股权款+巨额贷款”的方式入股金海能源,套取委托贷款及入股资金,还清自己欠款,并支付了部分采矿权款。最后,希望以法律手段,判定股权转让不合法。张新明回应称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最近不胜其扰。

  5月2日,这位网传侵吞800亿元国有资产并已经逃往国外的山西煤老板,坐在北京友谊宾馆客房的沙发上,几次要身边的人把网络上关于他的最新消息拿给他看。

  他准备在这几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些传言进行辟谣,并将其与张新明围绕着债务和金海煤矿的纠纷公之于众。

  对于吕中楼对金海能源转让存在问题的质疑及存在的纠纷,5月3日晚上,张新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我相信法律,事件已经到法院那了,我们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与他会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在山西的煤老板当中,有博士学位的并不多,吕中楼是其中一个。

  吕中楼1965年出生在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硕士毕业后他曾回山西一所高校当了3年老师。1991年,他考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毕业后到当时的国家科委工作。1998年下海经商,回到山西创建晋城中嘉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嘉煤炭”),任董事长。

  “我当时带着三个命题创业,一是传统资源产业能否进行资源整合;二是如何避免县域经济空心化;三是农民与现代企业制度能否相容。”吕中楼说。

  2001年,沁水县以县内原有的永红煤矿、永安煤矿、侯村煤矿和嘉丰煤炭集运站为主体组建沁和煤业有限公司(下称“沁和煤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共5家出资人,吕中楼的中嘉煤炭参与其中,占股20%。

  吕中楼介绍,当时沁和煤业的第一任总经理潘新建因与董事会思路不同而在2002年被董事会免除职务。此后三年里,潘新建多次举报沁水县国有煤矿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并组织退休干部联名举报。

  本报记者拿到资料显示,对潘新建等人的举报,山西省、晋城市对这次改制进行了多次调查,结论都是改制不存在举报中的问题,但关于各种吕中楼的传言已经传播开来。

  “说我逃跑都说了多少年了。”吕中楼说,“还有说我在香港被逮捕、在晋城开会被警察带走。”

  但到了2005年之后,关于吕中楼的传言渐渐偃旗息鼓,这种局面持续到2009年。

  根据吕中楼的回忆,他是在2004年开始接触张新明。张新明在当时因吴元受贿案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张新明当时的财务总监裘晓红在到处为张新明找钱。巧合的是裘晓红与吕中楼是同学,两人偶遇之后,裘晓红提起张新明。吕中楼知道张新明在山西是风云人物,当听到张新明想借钱的时候,就通过沁和投资担保公司借给张新明4000万元。

  张新明被释放不久后就把钱还给吕中楼,吕中楼则免去了120万元的借款利息,两人从此开始有来往。

  吕中楼称,张新明在2005年-2007年累计向吕中楼借款1.25亿元。此后张新明再次向吕中楼借钱,吕中楼已经不愿再借。

  “这时他就提出来把金海煤矿的股份卖给我。”吕中楼说。

  金海身世

  金海煤矿原本在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海能源”)旗下,金海能源成立于2003年2月,于2004年3月取得了金海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彼时尚未经营。

  当时金海能源有五个股东:鑫业投资、张文扬(张新明之子)各持股40%,张新明持股17%,冯小林持股2%,王向东持股1%。事实上,四个自然人股东都受张新明控制,鑫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闫琦也与张新明有着密切的联系。

  2005年12月张文扬与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阳城县公司(下称“阳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将其持有的金海能源有限公司13%的股权作价390万元,转让给了阳城公司。

  这看起来是一笔非常普通的股权转让。2005年转让股权时,金海能源净资产约为2964万元,390万元换取13%的股权,张文扬并未获得很高的溢价。

  在张新明的煤炭版图中,金海能源并不起眼,但其拥有的金海煤矿,矿产资源评估价值却高达27.96亿元。2005年时,金海煤矿的采矿权款尚未完全缴足,应缴2.24亿元,以张文扬为代表的张氏家族只拿出了3738万元。

  知情人士称因为张新明无力拿出近2亿元现金缴足采矿权款,他才想起出让股权、引入投资的主意,但这一点未获得张本人证实。2005年12月9日,张文扬出让13%股权之时,除了拿到39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还得到了阳城公司的承诺:阳城公司通过银行,向跃峰洗煤公司发放2.8亿元委托贷款。跃峰洗煤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文扬的大伯、张新明的哥哥张新跃,因此是其关联企业。

  事实上,同时转让给阳城公司的,还有鑫业投资所持的金海能源15%的股权,转让款为450万元。也就是说,阳城公司拿出840万元现金,以及2.8亿元委托贷款的合同,换取了金海能源28%的股权。

  对于阳城公司来说,这是一笔合算的买卖:金海能源矿产资源约为28亿元,阳城公司只拿出840万元,就拿到其28%的股权。尽管借出2.8亿元,但贷款期限为6年,总有归还的那一天。届时阳城公司便可坐收渔利。

  但后来发生的事情马上令阳城公司笑不起来了。2006年3月,阳城公司正式向跃峰洗煤发放委托贷款8000万元,并于当年年底再次发放两笔共计1.23亿元贷款。一共2亿多的贷款发出之后,却并未见到跃峰洗煤偿还利息。截至2007年9月13日,跃峰公司所欠的利息已经达676万元。

  资本运作

  收不回利息,阳城公司和负责发放贷款的当地工商银行都很“郁闷”。张新明却在此时想出了新的解决办法。

  2007年,张新明与吕中楼成立了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分别占股49%和51%,吕中楼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两人先是在9月11日购买了山西芦清王酒业有限公司51%的股份,并派两人都信得过的裘晓红到芦清王酒业任总经理。按照协议,张新明持有49%的股份应向沁和投资注入了2940万元的资本金,但张新明实际注入1300万元,而且完成金海能源股权转让后张新明从沁和公司撤出,与沁和投资再没有任何关系。

  2007年9月13日,在张新明的撮合下,金海能源的几名股东张文扬、鑫业投资、冯小林等人,与沁和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氏家族几位股东悉数将其手中的股权转让给沁和投资,鑫业公司也转让了15%的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沁和投资持有金海能源62%的股权,鑫业公司持有10%,阳城公司持有28%。沁和投资共支付股权转让款1860万元。

  不难看出,沁和投资此次受让股权,依然未考虑到金海能源的矿产资源价值,依据的仍然是金海能源的账面净资产。同阳城公司一样,这是一笔心照不宣的买卖,因为沁和投资承诺,向鑫业公司借款3.75亿元,同时支付给张新明各类款项共计1.03亿元。

  沁和投资还承担一个职责:帮跃峰洗煤还贷款利息。协议约定,沁和投资拿出金海能源的11%股权,交给阳城集团做质押,防止跃峰洗煤不偿还贷款本息。

  这样一来,阳城公司、跃峰洗煤、沁和投资以及金海能源就都绑定到了一起:阳城公司委托贷款,跃峰洗煤拿到贷款,沁和投资承诺付利息;若跃峰洗煤和沁和投资不归还本息,则阳城公司可获得金海能源11%的股权。

  不过,负责发放贷款的工商银行阳城支行很快就发现了问题:沁和投资获得62%股权中,大部分已经被质押担保了,因此沁和投资将11%股权质押给阳城公司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工行也没拿到沁和投资承诺支付的贷款利息。因此,工行一纸诉状,将跃峰洗煤告上法庭。总的目的只有一个:要求跃峰还钱。

  山西省高院初审此案,认为跃峰洗煤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沁和投资负有担保责任。但几名被告人均不服,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沁和投资与跃峰洗煤之间的付息担保责任不存在,跃峰洗煤直接对阳城公司和工行承担还款责任。

  事情发展至此,最初将几家公司绑定在一起的联系已经不复存在。跃峰洗煤相当于不负任何责任地从阳城公司手中获得了2.8亿元的贷款,阳城公司和跃峰洗煤的实际控制人张新明已经生隙。

  最后收网

  阳城公司、沁和投资两家股东,抱着捡便宜的心态入股金海能源,没想到便宜没捡着,却还有更大的陷阱等着他们。

  沁和投资履行承诺,借给鑫业公司2亿元,同时在2007年和2009年分别向金海能源以及其关联方支付2.15亿元,其中1.12亿元用于支付金海能源的矿产权款项。

  但在2010年3月,张新明突然向法院起诉沁和投资,指出金海能源当时的矿产资源估值就已经高达2.24亿元,沁和投资以1380万元获得金海能源47%的股权,实质上是不合理的。张新明进一步举证称,沁和投资所支付的2.15亿元才是股权转让的真正对价,所以当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希望法院判定股权转让无效。张新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指出:“我的股权给了他,但他没给我钱。”

  同时,鑫业公司也起诉沁和投资,称当时转让15%股权价款实际为3.75亿元,公司为规避税款,才将转让款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450万元,另一部分为3.75亿元无息贷款。由于沁和投资实际只借了2亿元,未履行合约。因此希望判定股权转让无效。

  张文扬起诉阳城公司的理由与上述两案类似,均认为当初的股权转让价值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文扬甚至承认:当初为了规避巨额的转让收益税款,因此设计了“小额转让款+巨额贷款”的对价形式。

  张文扬承认自己和阳城公司的转让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协议不合法,应当认定无效。

  2012年4月1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文扬7年之前的一笔股权转让不合规,转让无效。这一判决不仅让张文扬重新拿回了早已升值的金海能源股权,同时又借助其他公司的资金实力,达到了开发煤矿的目的。

  以举报人提供给本报记者的材料,张新明抛出金海能源这个低价的诱饵,吸引阳城公司和沁和投资以“小额股权款+巨额贷款”的方式入股,套取阳城公司的2.8亿元委托贷款,供跃峰洗煤使用;套取沁和投资的4.15亿元,还清了自己所有的欠款,并支付了部分采矿权款。最后,希望以法律手段,判定上述股权转让方式不合法,抽回金海能源的股权。上述三个案件目前均在审理或者复审之中,尚未有明确的判决结果。

  张新明距离夺回金海能源,只差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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