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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三审 委员建议单列人才签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03:3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马晖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分组审议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华居留证件的期限。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三审稿在严谨条文的同时,应修订相关条款,对外界给出足够的对高层人才的吸引信息。

  “现在的情况是,容易使外界产生我们在人才引进方面可能会收紧的误解和错误信号。”程津培委员表示。

  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最短90日

  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张柏林介绍,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款曾规定:“外国人居留证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期限是比较短的,可能达不到180天,有的在3个月左右,或者3个月到半年之间,是短期来华,一般干完一项具体的工作就走。对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建议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一百八十日的居留证件,这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中,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

  此外,三审稿中延续了此前二审稿中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的规定。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七条: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对此,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费斐表示,“规定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这个条件太宽,应该规范什么叫突出贡献”。

  建议人才签证单列

  本次三审稿中,对于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的负责部门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张柏林介绍,此前的二审稿中,在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委员表示,普通签证的事由涉及的事项比较多,包括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业活动、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特别是二审稿在普通签证的类别下加了一个“人才引进”事由,这一点比较重要,涉及的部门也比较多。

  “考虑到这个事项比较重要,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 张柏林表示。

  因此,在三审稿中这一款更改为:“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就从特定部门的规定上升到了国务院层面。

  不过,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认为,上述规定仍显过于笼统。

  “我认为这句话讲得太笼统,建议把人才签证独立为一个类别,这样更能够体现国家对人才的重视,也跟刚才前面谈的关于第1条的补充‘经济社会发展’相呼应。”程津培委员表示。

  据程津培介绍,当前国际上对海外高端人才的竞争呈日趋激烈态势,各国对人才的引进都更加重视。

  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表明:2005年,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出台了方便人才出入境和签证的政策,其中有17个属于发达国家,以美国为首;此外,还有13个国家属于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我们在这么难得的修法的机会中,似乎没有很好地把握人才签证作为国家发展的特殊需求,让人感觉有所缺憾。”程津培委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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