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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纳税知情 谈何公民监督

2011年05月18日 06:5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你知道自己每年缴纳了多少税吗?

  面对这样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满脸疑惑。最近,个税法修正案网上征求意见如火如荼,有关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讨论更加激起了人们对政府降税的无限期待。但是,如果对纳税知识有更为全面的了解,或许我们会发现,这一开门纳谏超过20万条的个税法修正,原来对纳税人的影响也只是“微乎其微”。

  长久以来,在国家的大力宣传和法律矫治下,我们知道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知道了公民的崛起与纳税行为天然一体,也更知道了“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但是,对于自己究竟缴纳了哪些税和多少税,我们却无从知晓。5月17日《新京报》有关“个税调查”的报道,或许弥补了我们纳税知识的部分缺陷。原来,除了个人所得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等多达19个税种,每当我们从超市购买一瓶水、一包盐,其实都在履行着公民对于国家的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数据,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税收整体的6.6%,而流转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这意味着,纳税人需要缴纳更多的是那些看不到的流转税、间接税,它们并没有反映在个人纳税的税单上,而是隐蔽在我们所消费的每笔服务和商品价格之中。

  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在依法纳税,但是却不知道自己究竟缴纳了多少税。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等权利,其中知情权乃是纳税人诸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在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中,知情权是“母权利”,只有了解了自己缴纳了多少税,才可能知道其具体去向,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旦知情权缺失,征缴双方的整个权利义务天平必然出现失衡。

  遗憾的是,我国税收立法片面强调纳税人义务,加剧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失衡。宪法上明确设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却对纳税人知情权规定得隐晦不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列出了知情权,但却将其限定到了解、知悉与纳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如何纳税等方面知识,对于更重要的纳税数量、去向以及使用是否合法等知情权利,则“避重就轻”地忽略掉了。

  立法上的偏失直接导致实践中公民纳税知情的“短板”。国税总局曾主动发布过一个《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旨在“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其中知情权列为14项纳税人权利之首,但在知情的内容上也被税务机关“自我减负”了。由于长期以来单向强调纳税义务,以致中国公民普遍缺乏起码的税务常识,甚至连高学历人群都将纳税误解成纳个税,将个税误同个税里的工资所得税,得出什么“大学生不是纳税人”、“低收入者不是纳税人”之类的荒谬观点。

  相比而言,国外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则比较有力。美国政府于1988年制定《纳税人权利法案》,经过两次修订对纳税人的信息权保障十分健全;加拿大1985年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赋予纳税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广泛权利。这种对于纳税人知情权的强调,不仅仅是出于纳税人自身考虑,更重要的是与公民意识的培育息息相关。现代民主政治必须面临一个问题,即如何解决公民在公共治理中日渐出现的漠不关心的态度。要知道,当一个人知道政府是在花自己腰包里的钱,其必然会“盯住不放”予以监督,因为那是“自己的钱”。但当很多人连是“自己的钱”都不知道,又怎么可能有兴趣去监督政府如何花钱呢?

  现代社会,公民的概念在内涵上之所以等于纳税人,就是因为其包括着两层法律意义:首先是公民作为个体履行着对于国家共同体的纳税义务,用以购买政府的公共产品;其次是公民作为政府最大的“老板”,行使对政府将自己税款投入过程,以及产出公共产品质量的监督权。由此,保障纳税知情权,矫正失衡的税收法律关系,正是构建公民社会的起点。

  傅达林(陕西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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