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根治讨薪季节症需重塑市场契约精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07:51 来源: 法制日报根治“讨薪季节症”需重塑市场契约精神
本期撰稿人傅达林
龙年春节将至,农民工年底“突击讨薪”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这个历久弥新且为全社会所关注的话题,虽然经过多年治理,但仍不见根本性缓解。面对讨薪难,一些农民工不得不发明创造出所谓的“行为艺术”来维权,通过极端形式追求“眼球”效应,以期引起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欠薪应当只是个别特例,当欠薪演化成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时,就说明我们所处的市场环境出现秩序失衡。据了解,在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中,90%-95%是农民工。这深刻反映出原本力量均衡的劳资关系中,以农民工为群体的劳动者一方,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尚未形成与用人单位平等博弈的基本力量。
当某种劳资关系出现严重失衡,客观上就需要公权力部门的介入,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权威进行纠偏,以维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不断制定完善了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系列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是,这种公平性法律规则的供给,必须通过有效的执法机制予以实施,才能逐渐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遗憾的是,近年来陷入怪圈的欠薪现象,说明原有的市场调整机制失灵,相应的政府介入和执法矫治也出现失效。
欠薪现象屡禁不绝甚至演变成一种顽疾,实际上反映了我国惯常采用的运动式执法的无奈。伴随着年终工人讨薪的集中爆发,政府部门也出现一种所谓的“季节性治理”,在岁末年终出台应急措施以回应集中爆发的农民工诉求。例如在2012年春节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就发布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并规定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等,加大了清欠力度。可即便如此,有关部门还是表示,2011年以来,企业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现象有所上升。
事实上,法律规则不仅不能通过季节性的集中治理达到目的,反而会因为执法的时紧时松而出现法律权威的遗失。如果法律所宣示的劳动者权利不能在每一件个案中得到落实,那么休眠的执法又如何能唤醒企业的良知与责任感呢?我想,这首先值得执法者深入反思。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执法,除了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有一种呼声是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欠薪行为的普遍存在的确与欠薪者违法成本过低有关,相反,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讨薪的成本则偏高。如今,我们比较关注农民工讨薪成本的降低,例如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法院、工会等都出台相应举措,为农民工讨薪提供绿色通道;但在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上仍然失之疲软,尚未从根本上确立法律惩戒应有的威慑力。
不过与以往不同,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老赖”高悬了一把刑罚利剑。近期,各地相继办理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如1月12日,浙江省平湖市法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黄金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四川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近日也由双流县法院作出判决,胡某因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1月15日《检察日报》)。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某种程度上能够辅助失衡的市场秩序。但从司法实践看,目前的案例依然偏少,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只有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可操作的规则保障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才能真正使其成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
无论是行政执法的归位,还是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强,其指向都是公权力的事后治理,目的在于矫正正义。而大量欠薪行为的发生,根本上是农民工权利匮乏的真实写照,更表明我国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匮乏。当农民工为了微薄的工资而奔走呼号时,人们不禁发问:市场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在哪里?执法的强化能否倒逼市场主体对契约精神的尊重?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基本轮廓日趋成型,可社会失范现象仍没有根本性扭转,诸如诚实信用、尊重契约等基本理念的阙如,让一些经济学家发出了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呐喊。其实,具体到劳资关系的市场秩序构建上亦是如此。
靠什么塑造市场的契约精神?唯有法治。现代市场经济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活动组成的经济形式,这种交换的正常秩序需要特殊的方式来维系,即由国家作为第三方来保证执行的一套正式规则体系的运作。只有在法治成为了市场生活方式,才能稳固构筑起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让尊重契约、履行契约、捍卫契约、视契约为生存经营之本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市场主体的头脑,那时便断无年底讨薪之季节性现象的出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会有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