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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打破垄断是治理商业贿赂良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09:33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金文蓉

  近日,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医疗系统集中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13家医院的16名管理人员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其中9名为医院正(副)院长。动真格的火力很猛,值得肯定。同时,涉案管理人员中正(副)院长所占比例之大,令人震惊,应当反思。

  从这次的专项行动来看,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显然并非个案。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在商业交易活动中,通过“送礼”来联络“感情”,似乎已司空见惯,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甚至成为一种“行规”或“潜规则”。表面上看,商业贿赂似乎与普通市民关系不大,其实不然。为弥补成本,企业要么抬高价格,要么降低产品质量,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的商业贿赂,更直接对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造成很大伤害。为什么一些药品出厂时是“萝卜价”,到了患者手里成了“人参价”?就是因为联络“感情”的猫腻太多太大了!

  一个人受贿是个人问题,几个人受贿是管理问题,一群人受贿则恐怕与规则脱不了干系。

  从法律源头,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防火墙”。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和受贿的处罚失衡,对商业行贿犯罪的处罚明显轻于受贿,不利于震慑、打击商业行贿行为。在德国,贿赂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和刑事责任,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以达到多销药品的目的,12个相关协会根据德国法律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员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只要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老虎”“苍蝇”一起打,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法律滴水不漏,贿赂的黑手才伸不出去,也收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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