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经济增长不能以践踏法律为代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10:56 来源: 《法人》地方经济增长不能以践踏法律为代价
基于利益的驱动,假借公权对私权利的侵害已屡见不鲜。宁夏民企老板许国清遭遇报复性执法事件再次让人思考: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在哪里?
文 马丽 陶倩
据《中国青年报》旗下网站中青在线6月4日发出的一篇《宁夏民企称遭遇政府滥用公权 为公正在京举行说明会》报道,中卫市金利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因2005年8月5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梁水园煤矿区的探矿权触犯了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美利”),导致中冶美利寻求中卫市政府领导利用公权对金利公司及其董事长许国清进行打击报复,尤其在金利公司依法维权并取得初步胜利后,中卫市政府主导下的一系列打击报复行为更让其措手不及,使企业几近毁灭。
近些年关于公权力干涉企业经营的报道屡见不鲜,为了所谓的地方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过程中贪大求快,联手利益方排挤中小民营企业,对抱有怨言的企业动辄打压。许国清事件再次让我们思考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在哪里?这种以粗暴甚至违法手段干预经济行径的症结在哪里?
在许国清事件中,当地政府一开始的出发点是推动经济发展。梁水园煤矿区的两家竞争者中,许国清的金利公司是一家承诺投资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它的竞争对手则是一家投资能力达几十亿的大型央企下属公司,于是中卫市政府自然预判后者对当地经济的推动作用更大,属意后者也在情理之中。然而,不要忘了,任何推动经济发展的美好初衷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在金利公司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夺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市场机会的时候,中卫市政府竟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促使当地工商部门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给当地公安局施加压力,令其以莫须有的罪名对许国清个人展开刑事调查。根据我国法律和工商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省以下的机构属于直管,工商局无需听命于同级政府;而公安部门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时,更应力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不是沦为政府打击报复公民的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专家针对此案指出,“专题会议纪要明显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值得一提的是,中卫市这个“明显违法”的专题会议除公安局、工商局、法制办、国土局等行政部门参加外,检察院、法院也一并参加,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尤其是被行政权力侵犯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果然,当许国清向中卫市中院起诉工商局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时,不出意外地被判决败诉。
许国清事件还让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漠视以及漠视的代价。市场经济对政府的要求是中立的服务提供者,“中立”角色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没有利益,还要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但是一直以来,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往往得不到公正待遇,对民营企业的身份歧视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但在实践中却一直难消,融资难、投资亦难。金利公司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当前法律、法规明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矿产能源领域,可是当一个实力雄厚的央企与金利公司竞争的时候,中卫市政府毫不犹豫的站到了央企一边,甚至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
违背市场的政府干预短期或许可以奏效,长期来看必然伤害经济。中卫市违法干预经济行为的负面后果甚至等不到长期就显现出来,根据《南方人物周刊》记者现场调查,现在梁水园煤矿区非法开采迹象严重,宁夏国土资源厅也公告称,中冶美利在梁水园煤矿区“全方位、大面积、多片段的非法采煤扰乱了煤炭资源市场的开发秩序,破坏了该地区的生态环境”。
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时,宁夏自治区及中卫市有关部门通常以为权力较之法律能更为有效快捷地解决问题。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几十年中,由权力而非法律推动经济发展之所以看上去比较成功,这主要源于三方面:一是争议往往在地方权力范围内得到彻底解决;二是因权力不当行使而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缺乏拿起法律维权的意识和勇气;三是没有强大的媒体舆论监督力量。然而,不应忽略,在民主法制国家建设日益推进的今天,法律对于权力的约束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