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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美晨掐架演绎傍名牌乱象 美晨科技遭起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6:10 来源: 《法人》

  中国两个最有名的“美晨”打起来了,在它们背后还有更多的叫“美晨”的无名小卒埋伏着,在其背后是愈演愈烈的企业“傍名牌”乱象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6月29日,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晨科技”)成功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戏剧性的是,这一天不但成为美晨科技发展史上的分水岭,也出人意料的改变了另一家企业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晨集团”)的工作节奏。美晨科技上市不久,美晨集团就不断接到股民的咨询电话,美晨集团对自己受此影响程度的描述是“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

  8月1日,不堪股民电话骚扰且成立在先的美晨集团将美晨科技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晨科技停止侵犯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上市一个月即遭起诉,这也让美晨科技在创业板上市企业中创了一个“之最”。

  美晨科技是上市企业,而美晨集团旗下品牌黑妹牙膏家喻户晓,这两个目前中国最知名的“美晨”企业都没有想到,一家企业上市的喜悦会变成另一家的困扰,而其根源就在于企业名称的雷同。

  企业名称及其与商标权的纠葛也是企业混战中最为乱象丛生的领域之一。

  美晨科技上市,美晨集团“乱了”

  在美晨科技庆祝上市的喜悦里,它并不知道远在广东的另一个“美晨”“乱了”。

  “美晨科技上市以后,美晨集团接到不少股民的咨询,几乎打乱了他们正常的工作秩序。”美晨集团诉讼代理人刘殿林向《法人》记者表示,在全国叫“美晨”的企业很多,但是它们对美晨集团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除了美晨科技。

  美晨集团知道美晨科技的存在是在其上市之后。经调查,美晨科技前身为2004年11月注册成立的美晨科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更名为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主要为非轮胎橡胶制品,目前主要为汽车主机厂提供零部件配套服务,并于今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美晨集团成立时间早于美晨科技,前身为广州牙膏厂,于1993年8月,正式更名为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7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正式更名为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企业集团。2004年10月,美晨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将“美晨”这两个字作为商标在汽车配件等42个类别进行了全系列保护性注册。

  按照美晨集团的说法,其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1896年诞生的广生行。刘殿林表示,经过百余年发展,美晨集团生产的“美晨”“黑妹”“银谷”“七日香”均成知名品牌,“美晨”二字也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

  美晨科技的上市不仅打乱了美晨集团的日常工作,也让公众对两家美晨产生了混淆。刘殿林称,因美晨科技的公司名称中所含“美晨”字样与美晨集团所含字样完全相同。网上大量出现网民对于两家企业真实关系的疑惑,其中不乏把美晨科技当成美晨集团子公司的现象。出于保护知名企业名称、商标字号,澄清消费者、投资者误区的目的,美晨集团将美晨科技告上法庭。

  美晨集团起诉美晨科技

  美晨集团在诉状中要求判令美晨科技停止使用自己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 “美晨”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美晨”字样,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对于美晨集团的起诉举动,美晨科技办公室一位女士在电话中向《法人》记者表示,美晨集团此举就是为了阻挠美晨科技上市,随后挂断电话。《法人》记者随后致电美晨科技张姓副总,该副总表示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会安排了解情况的具体负责人与记者联系,此后便没有下文。

  但是《法人》记者从刘殿林那里得到的一个消息,可以侧面反映美晨科技的态度。刘殿林告诉记者,作为美晨集团原告代理人,他曾到山东潍坊下属的诸城市与美晨科技商讨企业名称侵权一事,美晨科技的答复是:他们早已研究过美晨集团,他们在企业名称冠上“山东”的区域字号,这在区域名称注册上是合法的。

  刘殿林不认同美晨科技的说法。他表示,美晨集团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是无区域和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应当受到不区分行业、地域的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在先注册原则,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可以对抗后注册的企业名称。

  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冯义宾向《法人》记者介绍,企业名称是比较难审的案子,因为没有单独的立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商标法》中均有涉及,在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一些界定,但在实践当中并不好处理。

  本案中美晨集团主要主张了商号权,同时也提到了商标权。冯义宾指出,在主张商号权时,引起误认是一个重要条件,股民的误认也是误认,虽然和对产品的误认是有差别的,但如果原告能够充分证明这种误认的危害,法院也是有可能支持的;在主张商标权时,驰名商标与商号冲突是比较好解决的,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很难主张权利。“美晨”如果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在本案中可以提出认定申请。

  企业傍名牌乱象

  刘殿林认为,美晨科技有一种再熟悉不过的投机心理——一些中小企业就是凭着投机心态,前仆后继地靠打擦边球、仿冒仿制、搭便车的办法起家。当然美晨科技一定不会认同刘殿林的说法。至少与多年前“护士宝”模仿“护舒宝”那种低级的“傍名牌”方式截然不同。

  近年来“傍名牌”有了一些新特点:一方面被指“傍名牌”的企业出现大型化和正规化的趋势,很多所谓的“傍名牌”企业和“被傍名牌”企业甚至实力相当;另一方面“被傍名牌”也出现了扩大化趋势,从商标到企业名称,从同行业发展到跨行业,既“傍”国内的,也“傍”国外的。

  仅2011年以来曝出或结案的比较知名的“傍名牌”案例就有两个“奥普”互诉商标侵权、西班牙米盖尔(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COACH(蔻驰)诉七匹狼商标侵权、“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等。这些案例或多或少的体现了上述特点。

  刘殿林指出,很多“傍名牌”企业最后都被逼进了死胡同。COACH(蔻驰)诉七匹狼商标侵权、“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都是以原告方胜诉结束,七匹狼公司被判停止侵犯COACH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七粮液”被判停产。

  “事实上‘傍名牌’是个笼统的说法,其合法性视具体情况而定,不一定都违法。但企业要想长远发展,最好远离这种嫌疑。”冯义宾说。即使没有“傍名牌”的本意,也极有可能因为疏忽踏入这个雷区,正如本案中的美晨科技,作为一个设立之初就想发展壮大并图谋上市的企业来说,与美晨集团的这种官司是非常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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