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起内幕交易和老鼠仓案件曝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5 04:50 来源: 深圳商报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近几年来,深圳证监局打击内幕交易成绩卓著,查处了一批内幕交易案和基金老鼠仓案。其中姜某某、瞿某、李某某等三人的内幕交易案,都是在深圳辖区内发生的、由深圳证监局立案稽查的重大内幕交易案件。而深圳证监局针对辖区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韩刚、涂强、刘海等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立案稽查。
姜某某案
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姜XX知悉。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经计算,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姜XX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为2964.80元。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姜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
瞿某案
当事人:瞿某,男,1970年1月出生,2003年5月起任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经查明,瞿某涉嫌内幕交易案。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发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该会议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并要求投资发展部按程序报投资控股批准。2007年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集团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转表上有“已核批复稿。瞿X某7/12 07”字样。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办公电话下单,用其证券账户一次性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将所有股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等交易费用后略有亏损。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瞿X处以3万元的罚款。
李某某案
当事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经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4月7日。2008年1月30日,李XX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李XX违法所得29534.09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韩刚案
韩刚,男,1974年10月出生,曾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亲戚王某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只,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只。
韩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中国证监会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取消韩刚的基金从业资格。
韩刚案是首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涂强案
涂强,男,1969年12月出生,原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9月18日涂强担任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涂强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009年8月20日,涂强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强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买入相关个股,先于或与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只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
2010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涂强违法所得379464.40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刘海案
刘海,男,1978年7月出生,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8月27日刘海担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刘海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009年8月21日,刘海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妻子黄某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金华街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并卖出相关个股,涉及鞍钢股份等3只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683.57元。
2010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刘海违法所得134683.5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张野案
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
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任职融通公司基金经理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张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买入并卖出或卖出相关个股,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张野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妻孙某的同名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为该账户盈利2294791.90元。
2009年6月18日,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张野违法所得2294791.90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