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而不争: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特殊定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7 18:59 来源: 上海国资“外而不部、懂而不事、为而不争”比较形象地概括了外董事行为的关键特征。身为出资人利益的代表人、内部董事及经理人的制衡者、降低委托代理风险的监督者这三重角色,外部董事需要具备 “四大能力”和“十项作为”
文‖陆红军
我国央企和上海市国企董事会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中国企业要办成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治理是核心要素,而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关键性的平衡作用。
我国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准则和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运作的规则,对包括非执行独立董事在内的外部董事作出了明确的定位。毋庸置疑,外部董事制度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出现外部董事缺位的两难现象。如何从公司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运作上克服这个软肋?值得引起关注与重视。
外部董事的定位与缺位
外部董事制度主要起源于英美,其中最典型的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国会及司法机构有关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专项立法。
我国企业从实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到央企外部董事制度,仅仅经历了十多年时间,但在制度设计上则有着两段不同的经验得失:上市公司制度设计中独立董事定位缺失而形成的“走形式”阶段,其本质是公司治理制度不到位;央企改革试点中的外部董事制度吸取了这些教训,其外部董事人数过半及运作力度上的刚性制度等,使公司治理迈进了一大步。
外部董事制度,是相对内部董事结构而言的,外部董事制度定位于以下三个角色:出资人利益的代表人、内部董事及经理人的制衡者、降低委托代理风险的监督者。作为全体出资人代表的外部董事,其一切行为都应以维护所有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为准绳,而不应赋予其太多的他项责任与超常义务。
但从董事会改革制度环境来看,我国与美国1980年代-1990年代的外部董事制度出台背景有某种相似之处,如企业的“一把手文化”与美国的大公司“董事长兼CEO文化”(实际上的一把手)有异工同曲之处。又如一些大企业热衷多元化经营而疏于主业经营及全面风险控制,也同美国当年一些大公司有相似之处。这些背景都是影响外部董事被动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引起关注。
为而不争:公司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笔者经历了从上市公司独董,到央企非执行独董和国资委委派外部董事的三重角色,其本质都可归属于外部董事。十多年来外部董事的实践使我感悟到,“外而不部、懂而不事、为而不争”比较形象地概括了外部董事行为的关键特征:
“外而不部”——外部董事从外部来的,但不是局部的,是承担企业战略性、全局性决策的;
“懂而不事”——对企业、企业所在行业,外部董事都有了解,但对企业每件事又不比事必躬亲;
“为而不争”——外部董事进入企业后,要有所作为,但不争功、争利、争名;低调,但不缺位,尤其在关键时刻要到位。
总而言之,外部董事既要有所作为,又要稳健低调,甘当公司治理的前沿卫士,甘当企业发展的孺子牛。
十多年来,我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总结出了外部董事到位需要具备的“四大能力”和“十项作为”。
“四大能力”即:董事会制度的治理能力、专门委员会制度的设计能力、经营层管理的监督能力和国资委层面的沟通能力。而每个能力项下应具备实务操作的“十项作为”。
在董事会制度层面的十项治理行为,是其核心能力与作为:公司章程的参与设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尤其是针对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制度的顶层设计;公司议事规则和经营层授权规则层面的拿捏;公司治理架构层面(包括上市公司报告制度)的整体策划;公司战略规划制订层面的话语权;董事会文化与董事会行为准则层面的构建能力;国资委对董事会与董事评价制度方面的建议;外部董事工作制度方面的自我设计;对外部董事沟通和议事制度方面的探索;外部董事与国资委相关部门沟通制度方面的作为。
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层面的十项作为,包括以下方面的制度细则设置与实施能力:专门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议事方式的细则;专门委员会工作班子的选拔标准与组织结构细则;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沟通及制度细则;专门委员会正式会议制度及细则;专门委员会调研制度及信息反馈流程;专门委员会与相对应的经营管理部门的沟通互动流程;专门委员会上董事会审议文件的起草与沟通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评价;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专门委员会的档案与信息管理。
在经营管理层面的十项作为,包括以下各项督导能力与作为:对经营层授权范围及制度的审慎审核;对公司预算与结算制度的总体把关;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运作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审视;对公司经营层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反馈制度的关注;对公司经营者考核结果与考核制度的评价;对公司经营者选拔和继任制度的规范;对公司高管激励与员工激励的平衡;对公司人才制度和企业文化规则的提升;对公司制度和企业文化价值的提升;对公司创新和其他体制创新的激励与制约。
在国资委层面的十项作为,包括以下沟通董事会与国资委之间信息交流与互动反馈的能力:对董事发言记录(录音)的审议;对董事述职报告的评议与规范;对董事会及董事行权问责的建议;对国资委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反馈;对外部董事集训与调研的评价建议;对主导外部董事或首席外部董事的培育和规划;对董事会制度与文化建设的贡献;对董事改选与董事会交接的制度设计;外部董事职业化制度的建言;公司治理专门制度建设的建议。
探索实现外部董事机制创新的“两个转变”
1. 从“准问责机制”转向“全问责机制”
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与外部董事队伍机制创新中,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外部董事问责制。而从“准问责”走向“全问责”需要一个过渡机制与过渡阶段。首先,出资人与董事会、经营层应当统一认知、明确目标、机制、路径及时间表;同时,完善出资人对董事会与董事的评价机制与制度,可以提高这种可问责性;其次,要选定清晰合理的问责路径、渠道和配套措施,使之合情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对问责制作出明确的实施阶段及其分阶段目标的规定。总之,按照以上程序持之以恒,才能使我国外部董事制度的最佳实践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
2. 从“原则培养”转变为“规则培养”
由于我国传统教育领域缺乏实战经验的公司治理教官团队与机制,而国外教育资源缺乏对我国国企的真正了解,使董事会人才的培育遇上很大的障碍与困境,停留在宏观政策和理论原则上,而唯一能够担当起培育实务人才的国资委系统,又忙于企业改革与重组,无法承担批量培养公司治理人才的专项计划。因此,迫切需要改变外部董事培育的思路和途径,从“原则培养”转变为“规则培养”。
作者系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