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行为的认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7 18:59 来源: 上海国资保障交易主体在场内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交易平台必须明示交易规则,严格规范执行,并建立调处争议事项、纠正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
沈立群
在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为起点的进场交易程序中,厘清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等相关主体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责任,对规范交易主体行为,有效解决争议纠纷,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有市场规则明确,企业产权转让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的程序来达成交易,交易主体在这一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从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角度来审视,应当作出以下的认定:
一、转让主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的行为,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进行受让意向登记的行为,是接受转让方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
三、转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的行为,就是承诺接受其作为竞买人参与交易活动,并保留从优选择权进行缔约的意思表示。
四、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的行为,是该竞买人向转让方发出的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交易条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的意思表示。
公开挂牌转让,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方式如下:
1、在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情形下,其要约具有唯一性,达成交易的条件就成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签约。
2、在产生多个竞买人的情形下,转让方仍享有从优选择权,应当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竞买人在拍卖中的出价或应价、网络竞价中的报价为再要约,最终以最高价决定交易价格及买受人,并完成交易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在意向受让方资格经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相对主体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相关程序和约束事项已经明确,要求双方共同遵守。在继续推进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或竞买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中止或退出交易而导致对方遭受一定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转让方或竞买人的行为违反产权交易规定和市场规则的,还应当承担违规责任并受到处理。
目前,场内公开转让项目因转让方或竞买人中止或退出交易进程而“无疾而终”的情形时有发生,产权交易机构对相关事项处理的把握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笔者上述的分析意见,是依据《合同法》对产权市场规则及交易程序的解读,也是借鉴司法审判案例对进场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行为的认定。产权交易机构对场内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主体在场内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交易平台必须明示交易规则,严格规范执行,并建立调处争议事项、纠正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这恰恰是产权市场确立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