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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中被老友索债7000万

2011年06月07日 16:46 来源:法治周末

  是张大中富贵忘本,还是胡董志贪财忘义法律终将给出判解

  法治周末记者 郭素凡

  新上任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张大中,日前被有着20多年交情的老友追讨旧账7000万元。

  6月3日,张大中方面首度就此事对《法治周末》记者作出正面回应,其法务经理刘先生称:张大中与胡董志在1987年签订合作协议,前提条件是大中电器与芦林木器厂的合作成功。有了张大中与芦林木器厂的合作,接下来才发生了张大中与胡董志的合作。事实情况是,两个月后,芦林木器厂单方面解除了合作协议,所以这个协议也就终止了。

  但是,胡董志却认为自己就是一个出资合伙人,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我1987年的时候费死劲东拼西凑借了3000元钱给你(张大中),后来企业成功了,你说这3000元是借款,就把3000元还给我,那我当时疯啦。”胡董志着急地嚷道。

  5月27日,胡董志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张大中。不过截至发稿,刘经理称还未接到任何法院文书。

  胡董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告诉记者,由于大中电器在数年前已经作价卖给国美,此事客观上与国美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所以法院对决定是否立案也会比较慎重。

  20多年前的合作协议

  一张1987年印刷的红色横杠信纸,将张大中和胡董志的陈年旧事搬到人们面前。这张老旧信纸上,开头用蓝色水笔清晰地写着“张大中与胡董志合作协议”的标题。

  “我与大中认识快30年了,当时经济刚开放,两人在一起看做什么赚钱,1986年下半年我们看好音箱生产,开始筹措音箱厂。”胡董志回忆。

  1987年5月时候,张大中找到胡董志,说自己已经有7000元,但是还缺3000元,胡董志用两个月时间终于凑齐了3000元。

  “1987年的时候3000元可不是个小数目,我到朋友那儿,50元都借来,最大的一笔才借了800元。”胡董志说。

  “借钱时,张大中曾提出把音箱厂30%的股份给我,我没要,提出干脆把大中电器公司全部利润的15%给我,由此有了这份合作协议,由张大中的夫人亲自执笔。”胡董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音箱厂中,等于我出资3000元。”胡董志说,“音箱厂建成后,张大中共拥有两部分业务,一个是做电器贸易的商店,一个是音箱厂。1987年的时候我们在芦林木器厂先试做了5个音箱,看销路是否好,用的是芦林木器厂的厂房、材料和设备,但是并未与芦林木器厂签订什么协议。音箱厂建成后当年就实现营业收入9万元。”

  1989年,随着业务的扩大,“北京市海淀区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通过工商注册。不过,在该公司内,胡董志并非是股东,但他称自己始终未离开过大中,1996年之前全给大中干,负责外联、进货和公关事宜。直到1996年之后,公司逐渐扩容,由于文化水平有限才逐渐退了下来。

  20多年后走进法庭

  24年之后,胡董志最终决定将老朋友张大中告上法庭。

  胡董志说,24年来,自己也陆陆续续地收到过张大中支付的零零星星的利润分配,数额每年不等,但是张大中始终没有依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全部利润的15%”分配比例分配过利润。

  而选择现在与张大中决裂,则缘于今年4月份,胡董志向张大中提出买房需要200万元,希望张大中可以资助,但张大中“并未理这茬儿”,胡董志有些伤心。

  1996年和1998年,张大中曾两次向胡董志要这份合作协议,但是胡董志称当时确实找不到了,直到前年搬家才翻出来。

  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他当时要这份协议,估计当时也觉得这早晚是个“雷”,胡董志说。

  胡董志称:“大中一直说我是‘永不会跟他计较的人’,但是,创业至今这么多年来,大中仅是逢年过节会给我点慰问费,让我感觉是在施舍,而不是在对待一个最初的合伙人,我心里特别难受。”

  今年4月9日,胡董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致信张大中,希望双方坐下来“商讨一个虽不‘涌泉相报’,但合情合理的经济方式解决问题”。

  张成茂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后张大中亲自打了一个电话给他,说3000元确有其事,但是钱早就还了,和胡董志没有关系了。据记者了解,双方至今未能见上面。

  借款还是投资

  1987年的3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记者拿到的胡董志提供的协议全文如下:大中电器与芦林木器厂合作开发音箱生产,由胡董志投资叁仟元,并担负协调两单位经济往来正常进行。维护大中电器正常经济利益,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胡董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可于前期优先发展生产。如果合作失败,大中电器将在3至6个月内如数退回胡董志的投资。

  落款日期1987年10月,而此时我国公司法尚未颁布。

  据媒体称,对于此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当时都有点拿不准该不该受理。

  根据胡董志的诉讼,第一被告人是张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胡董志要求张大中支付部分合作利润7000万元。

  对此,大中电器的刘先生并不认同,他表示当年合作协议里的“大中电器”不是后来卖给国美的大中电器,最早的“北京市海淀区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是在1988年,而后来的大中电器也就是“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则更晚,是1996年。

  但是张成茂则认为,从合作协议的签订至今,已达24个年头。24年来,虽然大中电器的注册地和原始投资数额、经营范围和营业额几经变化,但是合作协议特定的“大中电器”的投资主体、企业性质和法定名称始终如一,胡董志的原始投资资金就像“婴儿的血液一样”始终流淌在大中电器的血管里,伴随着大中电器的成长和壮大。

  至于3000元钱,依据对“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胡董志”等条款约定,大中电器至今发展良好,3000元款项应属于股东投资行为,由此,胡董志应该享有股东权益。

  但刘先生认为,这样的解释属于断章取义,这份合作协议应该分两部分看:成功后得到利润15%;不成功的处理则为还款。

  1987年事实的情况是,在合作两个月之后,芦林木器厂即单方面停止合作,不再提供给张大中场地、木材等。这样,并未依照合约实现“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这一前提条件失败,也就意味着支付全部利润的15%给胡董志的约定也同时终止了。这就走向另一个情况,即合作不成功,以借款处理,刘先生说。

  而张大中当时就还了钱,协议当时一人一份,胡董志的这份并没有要回去,刘先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然而,蹊跷的是,记者多次向胡董志确认,胡董志均否认张大中曾还钱给他。“我这是投资,他还我3000元,我能要吗”胡董志说。

  “最终认定这是合作协议还是借款,关键要着眼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合作事项的范围,大中电器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沿革,要看这些发展是否也在双方当时的合作范围内;第二则要看实际的权利义务履行行为,比如3000元是否已经结划,如果还给他,对方认了,就是借款,另外是否支付利润的15%,也不好界定。由于这份1987年的合同很简单,还需要更多的往来函件、财务往来支付等证据证明。”对公司法颇有研究的律师张玉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国美新闻发言人何阳青就此事回应称:“这件事情跟国美基本没有什么关系。”但如果胡董志的观点站得住脚,2007年以36.5亿元购得大中电器的国美,恐怕难逃干系。

  来源:[法治周末]责任编辑:[吕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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