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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征收率提上去税率就应降下来

2011年07月30日 02:01 来源:中国经营报

  梁发芾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6月份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上半年累计,全国税收收入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

  近十年来,中国税收增长的幅度大致以GDP的两倍甚至三倍的速度增加,这个持续的增幅让许多人无法理解。财政部门给出了不少解释,比如经济发展的带动,出口的带动,物价上涨的带动,等等。这都是造成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不过,这些理由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很重要但未引起人们重视,就是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税收信息化计算机化的进展,使得税收征管力度大为增强,征管能力持续强化,偷税漏税变得更加不易,税收征收率持续增加。征收率的持续提高,与其他因素叠加起来,带来长达十余年税收增幅远超GDP增幅的繁荣景象。

  税收征收率,表示的是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收金额,占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金的百分比。人们知道,虽然税收是国家强制征收的,偷税漏税被《刑法》列为犯罪,偷漏税如被查出,会面临颇重的处罚,严重的会被处以死刑,但是,由于税法的漏洞,也由于征管手段的限制,税务部门要真正做到应收尽收,是完全不可能的。

  面临大量的偷逃税行为,国家会怎么办呢?其实,国家也往往会采取欺软怕硬的办法,通过加大老老实实纳税的纳税人的负担,弥补税收的损失。在古代,老百姓如果遇到重税徭役,瘟疫天灾之类,无法活下去了,就会逃亡他乡,逃避纳税服役。国家抓不到逃亡者,就会把逃亡者的税负,强加给未逃亡的邻居乡亲,让他们代替逃亡者纳税服役。这种做法叫做“摊逃”。“摊逃”加重了未逃亡者的税负,这种压迫往往促使更多的人逃走。显然,“摊逃”的做法既不仁慈也不有效,政府通过“摊逃”惩罚了诚实纳税的人,造成了更多的逃税者。

  现代社会不会再用“摊逃”的办法解决逃税,但是,国家为解决偷漏税而采取的措施,本质上与“摊逃”异曲同工。古代“摊逃”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实行的措施,而现在国家则往往在税收立法的时候,就把偷税漏税的损失预先考虑进去,制定更高的税率,以弥补税收的损失。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是1994年税改奠定的,而那次税改的时候,在税率的确定方面,就考虑到了征收率不高的问题。

  按照1994年税改时的估计,当时我国的税收征收率不过50%,就是说,通过实际征收而入库的税收,可能仅仅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征缴的一半。虽然有一半的税收收不上来,但是国家的收入总额并不能缩减,总收入仍然要保持不变。为了弥补漏洞,国家就制定了更高的税率。那时增值税的高档税率计划是16%,最后确定为17%,而且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换算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该在23%,这个水平在全世界排第六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制税率最高达到45%,这个税率几乎全球最高;企业所得税虽然2008年1月1日起从33%调减至25%,但这个税率仍要比周边国家高出很多。国家通过在税收立法时预先制定高税率,来弥补低征收率造成的损失。显然,这是一种更加普遍的“摊逃”,将所有逃税者带来的损失,摊派到所有诚实纳税的人的头上。

  税收是国家加于人民的一项负担,这种负担必须公平。有人负担,有人偷漏,就在纳税人之间造成不公,这是第一重不正义。而为了弥补损失,国家又提高税率,给诚实纳税的人增加负担,这是二重不正义。因此,通过加强征管而提高征收率,当然是正确的事情。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征税实现了信息化计算机化,税收的征税率也随之大大提高,金税工程的目标是要在2008年达到75%~80%的征收率。虽然我查不到最近全国征收率的准确数字,但是考虑到政府对于征税的积极性迫切性,或许现在的征收率已经超过了这个目标。而从一些地方税收的资料看,由于征收手段的改进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征收率都在持续提高,不少地方的征收率都超过了80%,向发达国家的水平逼近。

  当初设计的高税率就是为了弥补低征收率的,现在征收率上去了,税率就应该降下来。如果征收率上去了,高税率却维持不变,那么,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更大的不公平:政府通过高税率获得了巨额的超过必要数量的税收,在没有宪政制约的情况下,为行政开支大开方便之门,为“三公”消费大开方便之门,为奢侈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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