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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撤组余地与集体房屋的补偿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20:21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李敏康 雷士武报道

  “撤组后的剩余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集体房屋”这两个名词对于江苏无锡人来说并不陌生,该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制造并广泛使用了这两个名词。

  近几年,无锡市多数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原村转居的被拆迁户,其拆迁补偿都是按363号文件补偿的,即便他们的土地属于国有性质,他们获得的补偿却只能跟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一样。

  一位法学专家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土地管理法定,土地的性质只有两种,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没有什么‘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也没有‘国有土地上的集体房屋’。”

  然而,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其中却明确规定:“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一位被拆迁户侯某告诉记者:“无锡市拆迁办模糊土地补偿概念,然后从中渔利,他们用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对我们的国有土地房屋进行补偿。”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拆迁办夏光称:“他们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性质,但是这些被拆房屋属于撤组后的剩余土地,我们就要按363号文件执行。”

  据了解,很多无锡被拆迁户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审议2004年无锡市363号文件的合法性。

  当地一位律师也告诉记者:“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主体资格的唯一认定。即使是出台了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也要提请人大制定地方法规。363号文是2004年制定,2005年1月实行,根据行政许可法2006年已经失效。”

  同时,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出锡政(2003)311号文件,将包括蠡湖街道中南社区在内的几个行政区域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行政建制由蠡湖乡镇转为蠡湖街道社区,农民转为市民。葛巷组地块也早已划为国有,虽然大多数人并没有把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成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这次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却不是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的,而是按照《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的。

  被拆迁人侯某告诉记者:“被强拆后,我们仍未放弃诉讼,2010年8月1日,我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将无锡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

  为此,记者前去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该拆迁办公室主任夏光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告诉记者:“他们的土地以前属于国有,是撤组剩余的国有土地,但是房屋是属于集体性质的,他们有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即使有国土证也要用这个办法(363文件)”。

  夏光还告诉记者,他们当时拆迁出具的是拆迁通知书,不是拆迁许可证。对于既然是国有土地,就该办理拆迁许可证的问题,夏光仅称:“这是无锡市拆迁办的事,我们只按363号文件执行”。

  于是,记者前往无锡市拆迁办,一位负责人表示,采访要去该市建设局宣传处。不过,记者在无锡市市委宣传部的采访再次受阻。

  现在,被腾出的土地除了建高档的政府办公区,还建了诸多别墅区,太湖山庄、月湖山庄、山水滨湖、蠡湖山庄、蠡湖一号、无锡大剧院等大规模的别墅群和超豪华的高档堂馆楼舍。

  部分群众纷纷向记者反映:蠡湖街道办开发了更大面积的高档别墅群,其真正目的是商业开发。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名专家告诉记者:“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而现在他们的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为此,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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