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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口议事厅:高利贷经济是否来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5 14:31 来源: 《当代金融家》

  文 / 本刊记者 岳冰清

  “高利贷”,已成为网络热门关键词。尤其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升为关乎到就业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后,贷款利率便一路加速走高,民间借贷成了高收益渠道,连私募都开始转战小贷公司。如今,“高利贷”的魅力挡都挡不住。

  然而,事情在最近变得格外复杂。一是江苏贫困县泗洪县的高利贷崩盘事件震惊全国,二是广西金融传销从城市里的阵地战转为山野游击战,民间高利借贷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在局部地区酝酿社会动荡风险。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8月下旬在甘肃省考察工作时指出,要严打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本期五道口议事厅以“高利贷经济是否来临”为主题,深入探讨隐藏在高利贷这一经济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与会嘉宾在否定了存在“高利贷经济”的同时,亦认为高利贷本身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补充,高成本资金应该有良性生存环境,并提出中小企业融资很可能甚至必然要拿高成本资金,我们对此不用草木皆兵。

  【五道口议题】

  何谓“高利贷经济”

  如何破解高利贷的生息链条

  健康的高息贷款环境需要哪些要素

  【仪事嘉宾】

  友成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汤 敏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 白澄宇

  中信银行总行信贷部总经理 孙建林

  西班牙BBVA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 王达学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 王 琛

  《当代金融家》杂志总策划 于 江

  何谓“高利贷经济”

  【高利贷是有害无利的一种经济行为,不是经济社会能长期承受的。目前中国的经济状况还不能称为“高利贷经济”。】

  孙建林:我不认为我们国家现在是高利贷经济,一是从主流信贷市场利率看,虽然央行近两年来已经连续5次调高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56%的高点,但相比1989年的11.34%和1995年的12.06%,还不能说是高利率。二是从民间的借贷市场利率看,虽然有的年息已高达20%以上,值得重视,但高息贷款还是局部地区的,而且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大,相对于全国50多万亿元的贷款而言,规模尚小。全国大部分企业的贷款仍是通过银行获得,而且利率要执行国家规定。三是从时间上看,利率走高的时间不长,没有影响几年一次完整的经济周期。从这几点看,目前中国的经济状况还不能称为“高利贷经济”。

  高利贷是有害无利的一种经济行为,不是经济社会能长期承受的。一是它的借贷成本极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用它解一时之渴,不可长期依赖。对民营企业来讲,叫做“不得已而为之”。今年四、五月份,我国一南一北有两个在当地很有名的民营企业家自杀了,就是由于企业过度扩张,最终被高利贷的重负压垮。二是高利贷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会导致社会物价的上涨。三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当社会资金紧张、利率大幅上升时,都会伴有许多金融案件的发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因此,高利贷不是政府鼓励和银行企业愿意看到的一种经济行为。

  现在有一个矛盾的社会现象是,一方面说全社会资金过剩,导致通胀加剧,由此央行采取多种货币政策收紧流动性。而另一方面,全国许多地区的资金紧缺,小企业的资金链很紧,高利贷盛行。钱都到哪里去了呢?大部分是被全国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了!2009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当年全国在建的项目达到40多万个,平均每个省1万个以上,平均每个项目需要资金1个多亿元,需要资金40几万亿元。所以,说是钱很多,但是小企业拿不到,只能到社会上去找高利贷了。

  【如果只有少量的高利贷,就称之为“高利贷经济”,那是过高地估计了它的影响,也会因此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汤敏:按照政府的贷款政策,利率有下限,但没有上限,上限是由市场决定的。我们姑且把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贷款叫做高利贷。根据我的理解,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认定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就违法,只是说超过4倍的借贷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所以,民间就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觉得超过4倍就是非法的。

  高利贷不仅中国有,全世界都有;不仅现在有,几千年来一直都有。只要有货币经济存在,它就会存在;只要有市场经济,就有高利贷;只要有人追求高利润,有贪婪之心,这种行为就会存在。在西方宗教里,不管基督教、天主教还是伊斯兰教,都反对高利贷。 在中国,只要不非法集资,不暴力收债,不是利用职权低息从银行中套出钱来转手变成高利贷,就只应该从道德上加以谴责,而不应该诉诸法律上的行动。

  我不赞成“高利贷经济”这个提法。什么叫经济?约定俗成的看法是,至少要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只有少量的高利贷,就称之为“高利贷经济”,那是过高地估计了它的影响,也会因此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给民众造成一种错觉。

  【在用词上,把“高利贷”跟“经济”连接在一起不合适;中国现在是否出现了高利贷经济?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白澄宇:经济学上不存在高利贷这个概念。在竞争的市场,利息是市场均衡的资金价格。高利贷是两个层面的概念,一是法律层面的概念,二是意识形态层面的概念。由于跟意识形态挂钩了,于是公众认为超过4倍就是不道德的。

  关于高利贷经济,我有两个观点:第一,在用词上,把“高利贷”跟“经济”连接在一起不合适;第二,中国现在是否出现了“高利贷经济”?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纵向上和历史进行比较,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开始做小额信贷(不能简称“小贷”,容易与小额贷款的概念混淆),当时想确定一个利率,比较合理的标准就是参照央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定在了8%。现在,国内大部分在农村做公益小贷的机构还保持着8%的名义利率。其实,实际利率可以达到15%~16%,有的可以达到17%~18%。那时的银行贷款利率实际高于现在的利率水平,现在整体的利率水平从历史上来看并没有处于最高的阶段。后来,有些小额信贷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自负盈亏,开始农村包围城市,到城市发展业务。因为城市的工商个体户能够支付的利息要高于农户,在城市做小额信贷的机构,实际利率可以收到20%,名义利率约10%。

  至于横向上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因为各个国家的通胀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很大的差异。

  【尽管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它需要得到合理引导和监控,不能让它成为一种上规模的经济。如果高利贷成为一种经济,那么整个经济就会被拖垮,因为高利贷的破坏力可能非常巨大。】

  王达学:一种现象要成为经济必须符合规模、影响力等方面的条件。高利贷作为一种现象存在具有合理性,而且会长期存在,但我们不可能容忍其成为一种上规模的经济。历史角度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高利贷逐渐被挤出,影响力越来越小。现代经济的特性决定了高利率的出现是价格信号紊乱的表现,如果高利贷形成了规模,有了影响力,那可能就是经济崩溃的先兆。

  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比如有个100万元的投资项目,99万元到位了,就缺少1万元,那么这1万元的边际效应就非常大。就像一个人得了重病,不生存何谈发展,所以他一定要借到这1万块钱。这时,如果他不能在正常的借贷市场融资,那么高利贷就会显现它的作用。

  尽管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它需要合理引导和监控,不能让它成为一种上规模的经济。如果高利贷成为一种经济,整个经济就会被拖垮,因为高利贷的破坏力可能非常巨大。国家目前规范高利贷的目的是不让它范围扩大,但也不会去严格和“一刀切”式的禁止。

  【贷款是跟风险挂钩的,在不能够很好管控风险的时候,才会有风险溢价,而当金融机构能够很好管控其风险时,风险溢价自然就会下降。所以,我认为,今后贷款的利率不是向上攀升,反而会往下走。】

  王琛:我不赞成“高利贷经济”这样的表述,因为一般认为高利贷不合法,而《刑法》里却没有专门针对高利贷的条款。

  中小企业、微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业户,针对它们的高息贷款肯定长期存在。比如,某个人基于信息优势或技术优势采购一批矿产品等资源,通过加工提炼其金属而获利。资金的需求的时间短则一二十天,长则1个月,他是可以承受高息贷款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几乎对这种业务没有风险管控能力,只有民间融资才具备这个风险管控能力,他或者对借款人知根知底,或者为了这笔业务可以拿着钱跟着贷款人到处走动。虽然这个例子只是个别现象,但这种个别现象是长期存在的,所以高息贷款会长期存在。

  当然,以后这种现象也许会越来越少。如果个人成立了企业,企业有财务报表了,有可抵押的资产,而国家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经济主体就可以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是跟风险挂钩的,在不能够很好管控风险的时候,才会有风险溢价,而当金融机构能够很好管控其风险时,风险溢价自然就会下降。所以,我认为,今后贷款的利率不是向上攀升,反而会往下走。

  【当前为了保证经济高增长,为了保护部分企业的利益,人为地压低基准利率,通胀率比一年期存款率还高3个百分点。这就等于是通过剥夺存款人来补贴那些能拿到低息贷款的人与企业。】

  汤敏:当前为了保证经济高增长,为了保护部分企业的利益,人为地压低基准利率,通胀率比一年期存款率还高3个百分点。这就等于是通过剥夺存款人来补贴那些能拿到低息贷款的人与企业。现在哪个企业能拿到贷款就相当于得到大量的“补助”。应该把利率再提高一些,恢复到正利率的水平。

  【我们现在谈论的“高利贷”,或者称之为“较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指的是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这个低端市场的利率水平目前出现了上浮的现象。也就是说,目前大家谈论的“高利贷”,并不代表整体金融市场的情况。】

  白澄宇:我始终在观察一个金融市场的现象,越来越清晰地认为,这应该是发生在所有发展中国家的一个现象,即金融市场二元化。二元金融市场决定了利率也是二元体系。我们现在谈论的“高利贷”,或者称之为“较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指的是低端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至少是中小企业规模以下的机构所处的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这个低端市场的利率水平目前出现了上浮的现象。也就是说,目前大家谈论的“高利贷”,并不代表整体金融市场的情况。

  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分割的,高端金融市场与低端金融市场并没有真正打通。服务于大中型企业的传统金融机构,并没有有效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及平民百姓。这两个金融市场之间的“水”没有真正流动起来。由于低端市场的供求极其不平衡,这个市场始终保持着比较高位的利率水平。民间借贷的市场利息历来高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这个现象从民国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民国时期,曾经有一个农村研究所在当时的贵州民间进行调查。那时,贵州正规银行的市场份额不到20%,还有20%是金融合作社和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余的60%就是民间金融,主要是地主、商人进行民间放贷。当时,这两个市场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利息差异。不久前,有一个报道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规模超过了2000亿。到今年6月底,小贷公司的总体信贷规模也只有2408亿。这就是说,全国3000多家小贷公司总体的贷款规模也就相当于鄂尔多斯这一个城市民间借贷的规模。民间金融是一个很大的市场,这个市场的利率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并不是这几年或今年才出现的现象。

  那么,为什么现在大家突然觉得高利贷或者说高利息是个问题了呢?这跟近两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允许民间投资开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特别是小贷公司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实际上,小贷公司是把民间金融引向正规化发展的一条途径,很多开办小贷公司的投资者之前都在从事民间金融,很多是开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的。这些人在做小贷公司后,放款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民间借贷的做法。小贷公司目前虽然没有受到银监会的监管,利息按照4倍以下的司法解释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各种收费的形式,把实际的资金成本已经抬高了。小贷公司的利率水平出现了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水平趋同的倾向。以前,地下金融很少被报道、被关注,即使被报道、被关注了,也无法摸清可靠的数据。由于小贷公司是合法机构,而且也逐渐进入了“半监管”状态,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管,统计数据由央行收集,通过正规的监管部门发布,所以一些信息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大家似乎觉得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水平抬高了整体市场利率水平。

  如何破解高利贷的生息链条

  【要解决高息问题,还需从供给着手。】

  白澄宇:低端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之所以相对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供给。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去扶持中小企业,因为对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一些特殊的技术。民间金融不合法,除了违约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和法律风险,将风险定价算进去,利率自然抬高了。如果民间金融合法了,它的利率至少能降10个百分点。

  贵州有个放高利贷的人,他有一个很好的客户,累积了4年的信用,从贷几万元到几十万元,最后贷给这个客户500万元,结果那个人拿着钱就跑了。损失几百万对他来讲成本是很高的,但他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追回来,放款的时候他要充分考虑这些风险来定价。现在,如果能发给这些人一张牌照,哪怕是小贷公司的牌照,甚至是社区银行的牌照,至少在法律上可以降低他们的风险。按照风险定价原则,他们可以把这部分利息让利给客户,市场的利率水平就会下降。

  我们可以做一个国际比较。墨西哥目前的基准利率是5%,但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始终维持在60%,两个市场之间的差距非常大。相比之下,玻利维亚小额信贷的利率只有20%多,是拉美国家中最低的。为什么?因为在拉美国家里它的小额信贷发展最快、机构最多、竞争最激烈。由于供给增加了,整个行业的利率水平就下降了。最典型的例子是孟加拉,小额信贷平均利率水平只有20%,因为市场上有四五家大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同时并存,供给充分,竞争激烈,把整个行业的利率水平拉下来了。中国要解决高息问题,还需从供给着手。

  【信托在高息贷款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

  王琛:就信托公司而言,信托贷款只是信托资金使用的方式之一,而且信托贷款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式中的比例逐步降低。企业使用信托资金的成本与其风险挂钩。以房地产公司为例,知名的房企获取信托公司的资金成本应该在15%以下,基本在12%~13%。当然,相对于银行的基准利率,这个成本是高的。对于中小规模的房企,资金成本可能更高一点儿,但也没有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4倍。如果某些项目从信托计划融入资金的成本较高,那肯定是跟高风险相挂钩的项目,银行通常很难采取合适的措施控制资金的安全,只有信托公司才能通过设计多种风险防范,控制管理资金的安全。

  信托在高息贷款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比如,当前收益率较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房地产和矿产领域,实际上这两个领域风险都相对较大。为什么选择投向两个风险比较高的领域呢?这是因为这些领域进入门槛较高,投资风险较大,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也较高,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也是看中了信托计划的较高预期收益率才加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很少投资于其他领域,可能是成本太高了企业受不了,而如果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给予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不理想也很难募集到相应的资金。信托做的单笔项目的规模都比较大,中小、微小企业根本无法接受,信托公司的人员也不多,没有那么强的能力管理成千上万的中小、微小企业。

  【我们呼唤新的机制,呼唤新的措施,专门针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措施,这样才能解决一部分微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汤敏:我们现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的制度优惠还是“口惠实不至”,虽然各个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但效果还不显著。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是否应该提“微、小企业”?银行定位的小贷跟社会所理解的小贷存在差异。银行认为300万、500万的规模算是非常小额的贷款了,但社会上认为这个规模挺大的。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在社会上已经辩论了很长时间。按照国际上最新的定义,中国的微小企业相当于国际上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最近定的微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来统计银行给微小企业的贷款是多少?

  第二,微小企业融资是世界性难题,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没有谁能做到想贷款就能拿到贷款。重要的是,拿现在与过去比,看微小企业的贷款是否更难了?

  第三,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微小企业贷款更难。我们的银行是为大中型企业设计的,而不是为微小企业设计的。对银行来说,贷给微小企业的成本很高,风险很大。近些年,虽然已经进行了一些改革,加大银行给微小企业贷款的激励,但远远不够。近年来也发展了一些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来弥补这个空缺, 是一个好办法。 但是,小贷公司只能用资本金放贷,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做法很难长期持续下去。拿资本金去投资,从实质上说应该算是股权投资。之所以现在的小贷公司还愿意做,是因为它们寄希望于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得到批发贷款或转化成村镇银行。现在社会上资金那么紧张,一些小贷公司可能挡不住高利贷的诱惑。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变相非法集资,或变相放高利贷增加风险的问题。

  既然在“十二五”期间,已经将微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到很高的战略高度,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措施去解决融资难题,让小贷公司正正当当地赚钱,让规范运行的小贷公司有发展出路。比如说,可以考虑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批发贷款对资本金的比例。对于运行两年以上的规范运作的小贷公司,可提高到100%,做得很好的,甚至可以把这一比例提到更高一些。对小贷公司的批发贷款可以考虑像大学生助学贷款一样,通过招标的方式由大银行提供。还可以对给予微小企业贷款的机构减免一定的税负。我们呼唤新的机制,呼唤新的措施,专门针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措施,这样才能解决一部分微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要让银行做小企业贷款有积极性,需要解决两个政策性问题:一是国家财政贴息,二是对不良的容忍度。】

  孙建林:根据我们的一项统计分析,这几年来在银行新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中,还是民营的小企业为多。一方面,说明民营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还是较大的;另一方面,也说明银行做小企业贷款动力不足的原因。国家号召和鼓励银行做小企业贷款,除了“口惠”之外,还应该要“实至”,国家需要解决两个政策性问题。第一,在利率上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比如银行给小企业贷款利率是7.216%,财政给予银行3%的贴息,利率达到10%以上,银行就有积极性去发放贷款了,因为这样的收益能覆盖住可能的损失。财政拿出300亿元的贴息,就能带动银行对全国小企业新发放10000亿元的贷款。而财政的贴息,最终还会以银行缴税的方式部分回到财政收入上。第二,对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要有较高的容忍度,由于做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肯定比大企业高,因此只要银行尽职尽责,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低于当地同业的平均水平,或是与贷款的高收益率相匹配,即使某笔贷款发生了损失,银行监管部门就不应追究银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解除银行员工积极去做小企业贷款的后顾之忧。

  【国家要特别打击的是畸形的放贷生态链,某些地方的放贷过程变成了传销式的,在链条中有不同的节点,每个节点都要抽取一部分利润,最上端的利率可以达到25%~50%,甚至更高。】

  王达学:国家把扶持中小企业提高到战略高度,我个人理解更多是尊重事实的表现。中小企业的战略地位提升,更大程度上是个自发的过程,是中国国情决定的结果,而非国家引导的结果。

  相对于那些受到各种资源眷顾的大型国有企业,我们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发展受到抑制,进而必然在借贷市场上面临比较被动的选择。今后,如果真正体现中小企业的战略高度,那就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到一定阶段,中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能力自会得以展现。

  欧洲有很多规模小的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历史长,信用好,融资并不难,基本上可以灵活地参与到银行的各类贷款产品中,没有受到明显的歧视。在中国,制度上倾向于扶持大企业,法律上也倾向于保护大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风险确实高。银监会一直希望银行去开设并运营村镇银行,去为那些地区的中小企业服务,其实很多银行,尤其是中资银行是不情愿的。

  国家要特别打击的是畸形的放贷生态链。有报道称,某些地方的放贷过程变成了传销式的,在链条中有不同的节点,每个节点都要抽取一部分利润,最上端的利率在25%~50%,甚至更高。值得深思的是,一些银行职员、公务员,甚至上市公司都出现在这个链条中。

  【要解决高利息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实际的路径还是要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

  王琛:在一条正常的生息链条里,最基本的原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应该高于利息。如果社会上广泛存在高息贷款,可能需要思考如下问题。第一,是不是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太高了,社会资源配置极其不均衡。第二,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一些人掌握专有技术,甚至掌握一些特殊资源,但他们很难得到正规金融资源的支持,在求助于民间借贷时,民间借贷资金对风险溢价要求较高,导致资金成本较高。

  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包括信托公司,实际都愿意服务于大型企业。比如,对信托公司来说,所谓中小型企业,它的每个项目资金的额度也是相当可观的,基本都在5000万级以上。如果把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这个概念可能就值得商榷。

  监管部门早就发现了二元金融结构这个问题。银监会2008年制定的2009~2011年新型农村机构发展战略中,3年中要建成村镇银行1027家,小贷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3家。到2011年6月末,小贷公司建了3366家,村镇银行只有600多家。也就是说,小贷公司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投资者要求不一样,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小贷公司有的是由原先的民间金融、地下金融转化过来的,有的是民营资本投资新建的,很多投资者希望通过设立小贷公司获取村镇银行的资格才投资小贷公司。现在的情况是,小贷公司要转为村镇银行,控股股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要解决高利息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说解决即使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仍然不能够享受合理的利率水平的贷款问题,就要破解二元金融结构。最实际的路径还是要继续大力度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

  【要真正解决微小企业贷款问题, 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两条规定,第一条是规定所有的银行都应该肩负起社会责任,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第二条是所有银行可以自己成立事业部直接贷给微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向小贷公司等机构发放批发贷款来实现。】

  汤敏:要真正解决微小企业贷款问题, 需要监管部门出台两条规定,第一条是规定所有的银行都应该肩负起社会责任,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第二条是所有银行可以自己成立事业部直接贷给微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向小贷公司等机构发放批发贷款来实现,放贷规模最高不能超过小贷公司自有资金的两倍。有这两条规定,小贷公司很快就会发展到1万家。小额贷款公司有正当的发展出路,就不会铤而走险地去放高利贷。

  对监管部门来说,监管小贷公司的压力也不会那么大了。银行给小贷公司批发贷款,就会主动监管贷款的风险与去向。至于地区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就变得很简单,只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是否吸储,二是是否为暴力收款。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多层次、多元化的,针对不同的客户要有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监管也要分层次。】

  白澄宇:除了放开小贷公司的手脚外,最主要的还是要开放银行准入,特别是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要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民间直接投资成立社区银行。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多层次、多元化的,针对不同的客户要有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监管也要分层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墨西哥的银行就分成了四类,最低端的叫大众银行,允许开展信贷业务,同时在贷款客户里可以吸储,但不允许向社会广泛吸储。在这个水平上经营得好,取得了一定的资质,就可以申请第二类银行牌照。最顶级的银行可以经营国际业务的,可以到国外开设分行。我们也可以吸收这些监管经验,分层次监管,在最低端的层次上降低准入门槛。

  【日本的许多大企业不从银行借款,而是直接去资本市场融资,使得商业银行只能去向中小企业放款。】

  孙建林:早在几十年以前,日本许多资产规模排名靠前的大银行,它们的贷款对象80%以上是中小企业,为什么?因为日本的许多大企业需要资金时,不是向银行借款,而是到资本市场上去直接融资。使得商业银行要生存,只能自己去找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目前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和 健全,大企业融资大部分还是得找银行。银行自然嫌贫爱富,愿意多做大企业的业务,而置小企业于边缘。

  【中小企业债的发行只能缓解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成熟的大型企业更多地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后,银行就可以把更多的资金贷给中小企业。】

  王琛:从金融发展的角度来说,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对其资质要求很高。中小企业债的发行可以部分地缓解某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只有为数很少的中小企业能够发行中小企业债。成熟的大型企业才应该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如果它们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获得发展中需要的资金后,银行自然就会把更多的贷款投向中小企业了。

  这几年蓬勃发展的产业基金也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风险资本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融资意义重大。它作为一种权益性投资,最终追求的是企业的高回报,但在获得高回报的同时,它也承担了高风险。国家应该鼓励产业基金和风险资本的发展。

  【如果资本市场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进行不同的分级,完全可以把一部分借贷资金分流到资本市场。】

  王达学:其实高利贷“市场”的风险非常大,放高利贷者的存在至少部分说明其高风险偏好。如果资本市场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完全可以把一部分借贷资金分流到资本市场。比如,银行也可以发展衍生产品,但一定要把衍生产品的信息充分披露,做好风险分级和匹配客户的投资及风险承受能力。

  健康的高息贷款环境需要哪些要素

  【营造一个健康的贷款环境,监管者的眼光非常重要。】

  白澄宇:因为担心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所以监管部门的出发点往往是责任而不是市场发展的要求。根本的问题还是在监管部门和目前的监管制度。营造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监管者的眼光非常重要,要充分鼓励金融创新,从鼓励金融创新的角度发展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包括产品创新、机构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

  【表面上看,高利贷的出现是借贷资金供需失衡的表现,但深层次的问题出在整个金融系统,说明其不够健全和完善。】

  王达学:表面上看,高利贷的出现是借贷资金供需失衡的表现,但深层次的问题出在整个金融系统,说明其不够健全和完善。另外,在体制外生存的中小企业非常艰难,不仅缺乏资金的支持,税负也很重,经营环境一直差强人意。虽说“十二五”将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但目前看来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政策支持。比如,完全可以通过减税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问题。

  【如果金融供给者比较充分,最终的结果是,金融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就会把价格压下来。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金融供给的结构不符合金融需求的需要。】

  王琛:要营造一个健康的高息贷款环境,还有赖于金融供给者与金融需求者之间的匹配。金融需求者是农户、中小企业,金融供给者是以银行为主的机构,所以,大中型银行为微小企业服务是不合适的,微小的金融机构更贴近于微小企业的需求。如果金融供给者比较充分,最终的结果是,金融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就会把价格压下来。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金融供给的结构不符合金融需求的需要。

  五道口场外

  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

  文/周凡

  为促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政府需要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开放金融市场,为部分民间金融的供给者自愿进入正规金融提供框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机构化,成为内生内发的商业或合作金融组织;鼓励原有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通过改制,实现真正的“民有、民营、民受益”;大力推动建立村镇银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驾齐驱地发展,最终建立一个机构和服务都多元化的有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实现这一理想格局,关键在于要以市场主体本位取代行政本位。随着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以及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竞争激化,整个农村金融体系内的机构,都将面向需求和需求跟进的发展战略,农村金融将进入全面开放和绩效竞争的时代。

  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使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它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民间金融的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又使它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社会的潜在风险,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趋向理性

  改革开放后,民间经济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一些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重新活跃起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民间金融的发展形势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新景观。随着民营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由于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违约现象逐渐减少。

  就规模而言,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据2004年12月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结果显示,到2003年末,地下金融的规模为7400亿~8300亿元。另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估计,2005年,我国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相当于GDP的6.96%左右,相当于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民间金融规模得以迅速扩大的原因主要在于民营经济体的快速增长及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收缩。

  目前,民间金融的需求领域已不仅仅用于解决民营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据抽样调查,在民间融资总规模中,生产性融资比重远远超过生活互助性民间融资,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约含85%,温州地区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

  1978年以后,我国民间金融除了在历史上出现过的扶贫济困借贷、地下钱庄、合会等形式外,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也有了创新。1993年前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系统也建立了股金服务部。1998年以后,随着民间富裕群体的增多,出现了专一从事民间借贷的自然人—民间放贷人,直到现在仍有许多民间放贷人专门靠放贷为生。民间借贷经纪人实际上一直存在,而专业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咨询、风险评估及信用担保等业务的民间借贷经理人公司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2002年前后,出现了单位内部集资现象,后来扩展到社会上,出现了合股经营和社会集资。2004年,在县及县以下地方出现了贷款互助组织,这类组织多为国外捐款、地方政府入股及社员入股组成,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2005年以来,各地先后出现了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当今民间资本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形式。2006年,互联网上出现了电子民间借贷网络组织。

  农村民间金融的消极因素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虽然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尚未法制化、规范化,它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由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决定了其融资行为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力度。一方面,民间金融的存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制定,不受监管部门控制,其借贷利率往往高出社会平均利率;另一方面,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规范,存在高息揽存、盲目贷款的行为,一些投资主体因处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便求助于非正规金融融资,使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高利引导社会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影响了国家对货币流量的正常监测,进而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此消彼长关系,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冲击。民间金融一般采用高利率手段,诱导部分企业及个人资金流向民间金融机构,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的高收益,吸引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对于既有正规机构贷款又有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而言,在偿还贷款时,它们一般会考虑先偿还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给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第三,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融资行为,企业和个人都要承担法定税负,而民间金融机构由于没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也不主动接受税务部门制约,而且多为现金交易,没有票据,致使国家税收流失。

  第四,农村民间金融制度安排依靠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具有区域性,当制度参与者超过一定区域时,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多者就可能损害信息少者的利益。即使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轻微,也存在潜在风险。

  第五,新中国建立以来,民间金融经历了“禁止-打击-默认而不提倡”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其始终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以灰色状态生存。目前,民间金融虽然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仍处于半地下状态。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这样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第六,农村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不受法律保护,其合法的控制风险手段有限,风险控制的结果也是多变的。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而铤而走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有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甚至有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相联系,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便利,或直接与黑社会勾结,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第七,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非政府许可性,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这就造成其贷款支持的对象有可能属于“两高一剩”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向相背离。

  多管齐下规范农村民间金融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迅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发展,刺激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乡共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我们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任其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管理监督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要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存在,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也要禁止超越社会容忍度地进行大面积、高利率、高收入的经营行为。为此,笔者建议从五个方面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社会容忍度。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矛盾,亟须进一步规范,比如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不一;《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界定不一。法律法规的界定内容不一致,容易给民间金融的管理带来混乱,笔者建议清理目前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条例》或《民间金融管理规定》,统一规范民间金融的交易形式、期限长短、合同文本、责任义务等,并明确民间金融的监测、监管部门,形成各负其责的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形成工商、央行、银监会和发改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体制,保障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

  第二,要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步伐,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第一,监管部门要严格把控市场准入关,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民间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第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事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的使用和筹集过程要接受央行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坚决打击和取缔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第三,建立危机预警系统,通过有关的金融专家组成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部门配合,对各类较大的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以引导、监控为主,而不是过多的干预。

  第三,要加大正规金融的改革力度,平抑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一是各银行要改革现有管理体制,转变信贷理念;二是重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强化农村正规金融信贷支持的能力;三是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对利率改革主体的限制,特别是放开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限制,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允许各类正规金融机构参与利率改革,营造改革主体多元化的局面,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第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分流农村民间金融的资金。我们可以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商业票据、短期资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和无形市场,更多地引入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修改《公司法》,认定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适当降低发债公司净资产额的限额规定,以综合指标确定企业的发债规模;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建、公益事业和其他生产领域。

  第五,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但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合时宜,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目前,我们可先在农村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从当前情况看,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提高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

  (作者单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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