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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漏洞待堵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4 04:50 来源: 深圳商报

  据报道,最高法院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一周年来,警方查处醉驾遭遇各种躲避酒精测试“花招”: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针对“醉驾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也没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另外,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

  堵住“醉驾入刑”的法律漏洞

  杜华江:根据刑法修正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可是,在先期确认是否醉驾的过程中,就遇到诸多阻碍,比如新闻中提到的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逃避手段。因为没有操作性强的细则和司法解释,各地在确认是否醉驾这一环节,就会出现千差万别的判例,弹性执法空间很大,且多数交警掌握尺度比较松,自然降低了法律威慑力。

  在审判这一环节,同样存在偏软现象。据了解 ,除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以外,广东、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城市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这样的纵容,肯定会降低法律威慑力。 罪而不罚,或重罪轻罚,都是对法律威严的亵渎。最高法院应尽快完善“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堵塞法律漏洞,让违法者无机可乘。

  不严守“醉驾入刑”将开历史倒车

  张贵峰:“醉驾入刑”实施1周年的成效有目共睹。数据显示,1年来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醉驾入刑”宽严不一,乃至在一些地方显得越来越“宽”的司法格局,显然让人备感忧虑和不安,预示着可能出现“前功尽弃”的消极社会后果。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为了巩固“醉驾入刑”的既有成果,应继续保持其司法威慑力。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确保做到这样两点:其一,严格控制“醉驾”适用缓刑免刑,确保以“入(实)刑”为原则,以“缓刑免刑”为例外。诚如有法律专家指出的,“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要知道,如果“醉驾入刑”不能严格保证,还将会产生一种十分荒诞的处罚“倒挂”效果——醉驾者所遭受的实际刑事处罚,甚至还不如此前“一律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更为严厉。因此,制定针对“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必须严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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