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22:28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一逃了之的退市方式破坏法制、引发社会矛盾、浪费资源,绝非退市正道
本报记者 范海江报道
国内最近一轮始于2011年4月浙江温州的中小企业倒闭现象,至今虽未出现危言耸听的中小企业十之七八将不得不退出市场的“倒闭潮”,但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退出的戏码却仍在各地络绎不绝地上演着。
伴随着此次中小企业的倒闭风,“跑路”再次成为社会热词。
倒闭的中小企业极少采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而多是采取了自生自灭、搁置一边或矛盾激化后一逃了之等非正常途径强行逃出市场。这些中小企业这样做,不仅破坏了法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同时这些中小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积累的“资源”不能被利用,而造成无谓浪费。
如何健全中小企业退出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显得尤为迫切。
优胜劣汰
中小企业退出符合规律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近 4000万户,中小外贸企业数量将近500万户,而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60%是由出口型中小企业创造的。
6月13日,第三届动态竞争国际论坛在复旦大学举行。
而在此次论坛上,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苏勇介绍说,“我国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为7~8年,而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年”。
最近一个时期,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的不断攀升、国际市场欧债美债危机导致的出口不景气,以及严峻的资金短缺等因素,这些原因综合起来,就造成了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不得不面临的生存困境。
由于长期来中小企业始终面对的融资难,中小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不得不靠高利贷来支撑。江浙非公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数量多的地方,地下金融的活跃和发达,正是这一事实的直接反映。
发展顺利时,高利贷对中小企业的影响还显现不出来,一旦遭遇发展困境,高利贷对这些中小企业的负面作用就会立即显现出来。众多中小企业难以为继,倒闭必然就接踵而至。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小企业研究室副主任贺俊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抛开一些偶然因素,中小企业通过优胜劣汰这一发展规律,最终退出舞台是正常现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进入这样一个时期,一些生产技术落后、创新能力不足、环境污染等中小企业将遭到淘汰是合理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都经过这样的一个时期。
《破产法》地位尴尬
创建良好机制需摸索
当前,中小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是破产。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任新伟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破产程序的复杂冗长、代价高把中小企业阻挡在了门外,许多难以为继的中小企业没有选择走破产之路,而是直接选择了“跑路”,使得《破产法》处于尴尬地位,形同虚设。
任新伟介绍,我国破产立法,经历了由民诉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到单行法的跨越,条文也是由少到多,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但门槛高、周期长、成本大、程序复杂等问题始终未能解决,甚至随着立法的加快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比如实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但大大地提高了破产成本,而且徒然增加了破产财产监管和矛盾协调难度。
而对于如何破解《破产法》面对中小企业破产的尴尬这一问题,任新伟说,最好的方法就是破产程序类型多样化。既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破产的“普通程序”,又有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简易程序”,还要有适用于极少数情况下的“特别程序”。
任说,对于那些资产较多、债务复杂、矛盾集中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的破产程序稳步推进;对于那些资产不多、债务清晰、账簿规范的中小企业,适用程序简便、运作高效的简易程序迅速审理,让这些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于资产不多、债权人不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清偿比例基本达成一致的,可以设立特别程序,一会(债权人会议)终结破产程序。
在全国人大代表朱守琛对于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只有破产一条路的状况,觉得针对中小企业“尚未形成良好的退出机制”。
在2008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会上,朱守琛提交了《关于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
在该议案中,朱守琛表示,现行国家规范性文件均未对中小企业的退出制度作出明确且适合的规定。国家应通过经济和行政的方式建立以股权市场化转让为主要方式,辅以破产倒闭的中小企业推出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使企业重组改制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以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而日前朱守琛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国内天津股权交易所等数个股权交易所已经运行,但是事实上是一些中小企业所有者“拿着一块钱的东西,试图卖一块五”,遭遇困难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没有实质改观。
“如何建立中小企业良好的退出机制,建立什么样的退出机制,尚待摸索。”朱守琛强调。
参考国外“救赎”经验
地方政府开始实践
面对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各国政府又是如何做的呢?
贺俊介绍,在国外有政府出手相助中小企业的例子,不过方法各异。譬如在日本曾有《产业再生机构法》,对那些对社会有价值的企业,政府进行改造或其他的支持,使其支撑下去;而在美国,也曾经发生过政府对中小企业收购,甚而在极端时候实行国有化。
据了解,2002年上半年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标志着日本救助濒危企业的机构——日本产业再生机构依法成立。日本产业再生机构类似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政府出资创立,主要业务是通过收购企业不良债权帮助濒危企业重建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配合金融领域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通过建立产业再生机构,日本政府希望可以达到两个政策目标:一是在企业经营恶化的早期帮助其进行重组避免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加速恶化,可以强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二是遏制新增银行不良资产及时处理金融企业的不良债权减少银行不良资产的累积,有助于恢复金融中介的正常作用。
而该机构设立背景是,当时日本经济持续低迷,企业破产或隐形破产增加导致新的不良债权不断产生。2002年决算预案显示日本七大银行集团的累计不良债权比预测增加了一倍。在此背景下,日本于2002年决定建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机构救助濒危企业加速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置。
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国家层面的政府救助困难中小企业相关规定,但在部分地方由于存在某大型民营企业对地方财政提供着主要的支持,当这样的民营企业出现问题时,地方政府就不得不伸出手进行扶持和帮助。
目前,这样的事情在山东省无棣县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是无棣县内规模数一数二的民营企业,日前由于为关联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出现资金链断裂,发生困难。无棣县政府就迅速派出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工作组,接管了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帮助,从而使得该公司保证了正常的运营。
民间传言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此次资金链问题涉及到数亿元的民间融资,有的还说事情涉及到金融部门对该县的放贷额度。
对此,记者联系采访了无棣县常务副县长臧伟和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席洪章,双方虽均未对此作出详细的介绍,但目前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一切运营正常。政府对遭遇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帮助的良好效果已经显现出来。
在良好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的形成过程中,政府应是相关制度的建设者和监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