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不能以扩大征税范围增强房产税调控效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13:37 来源: 燕赵都市报权威人士透露,重庆正酝酿调整房产税改革方案,很可能会考虑扩大征收范围,即将需要征税的高档住房的认定范围扩大。有分析人士表示,已经实行七个月的房产税对重庆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这是此次酝酿调整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原因。(《经济参考报》9月7日)
房产税效果不佳,这是笔者预料之中的事情。因为:一是房产税是一个财产税,着力点是调控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当然可以调控房地产市场,可绝不是杀手锏;第二,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现象,如果其他政策不到位,比如保障房建设跟不上,土地市场垄断不改革、货币收紧措施效果不显,那么光凭一个房产税,是绝对调控不了的。
一些官方和市场人士将房产税看做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柄利剑”,只要“剑锋出鞘”,必然“一剑封喉”。比如《每日经济新闻》曾发表文章称:“中国住宅地产房产税时代到来,重磅税收武器出台,重庆房产税一剑封喉,杀伤力绵延不绝,越往后效果越明显”。所以,某些政府官员基于的思维是目前房产税对地产市场影响有限,就是因为房产税征税范围太小,力度不大导致的。因此,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提高税率等成了顺理成章的想法和措施。不过,笔者看来,在房地产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房产税单兵突进,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结果只能导致房地产成本进一步加大,价格进一步上涨,与调控目标背道而驰。
所以,不能将调控房价下降的目标寄希望于房产税这一单一税种上。但是,作为税收改革的一部分,房产税改革意义重大,推动改革是必然趋势。这样,我们不如将房产税改革回到税制改革本身,按照税收立法程序进行税收立法,在尊重人民意志的基础上改革房产税。
一是尽快界定房产税立法权限。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立法权划分不清,税收立法就必然会出现混乱。目前税收领域出现的热点争议话题,就是与立法权划分不清有很大关系。“加名税”争议就是一个例子。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课征税款的立法是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范围。因此,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改革,立法层级和个人所得税一样,是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范围。目前以部门“暂行条例”为依据征收的房产税,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瑕疵。所以,要尽快结束房产税的这种状态。
二是倾听民意,按照人民意志主导税收立法。房产税作为财产税,是从人民腰包中直接掏钱,牵扯面非常广,尊重民意显得尤为重要。在《车船税法》立法上,吸纳民意得到肯定。个人所得税改革上,由于专家和民众在个税起征点上不统一,导致征求意见超过23万条,最后在尊重民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将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房产税要避免民意和专家意见的过度分歧,在草案设计上以纳税人为本,力求制度惠顾纳税人群体,切忌不能以税制完善等借口忽视民声,从而加重纳税人负担,导致税收立法分化阶层意识,激化社会矛盾。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