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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集团集资案调查:亿万企业无银行贷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10:06 来源: 法治周末

  立人集团集资案调查

  温州资本的危险游戏

  教师、公务员、人力车夫……立人集团集资对象遍及各个群体、阶层。温州人觉得,让钱闲着是一种浪费。然而,在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缺失的大环境下,任何风吹草动都有可能斩断资金链,引发资本信用体系的崩盘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发自浙江温州、泰顺

  从温州市出发,往西南方向,沿着弯弯绕绕的山路,中间不时地穿越隧道,驱车两个半小时,才能到达“立人神话”的发源地———泰顺县。

  2011年10月31日,当地著名企业立人教育集团(以下简称立人集团)宣布,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约22亿元的民间借款,涉及债权人约1000多人。

  2012年2月3日,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和公司其他6名高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有当地人士估计,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升温发酵,该案最终可能涉及的债权人应该不下5000人。还有一种说法,立人集团的集资额甚至超过80亿元,将是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最大的集资案件。不过“集资额80亿元”的说法未得到泰顺官方的证实。

  法治周末记者在泰顺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对立人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正在进行。2月15日,泰顺县因该案件成立的工作组将开始正式进行债权人登记,届时立人集团负债金额的谜团将最终揭开。

  育才学校成融资金字招牌

  立人集团能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地从民间融得款项,其旗下的育才学校功不可没。

  1998年董顺生下海经商,在这里办起了当地第一所民办学校———育才高级中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育才学校已经成为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的系列学校,立人集团也由此发展而来。

  2月9日下午,法治周末记者来到了育才学校,看到校门旁边贴有泰顺县政府的公告和当地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出的通告,公告和通告指出目前已依法对立人集团开展处置工作,禁止在育才学校、县政府等重点区域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等。落款时间分别为2月3日和2月5日。

  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向社会公告表示无力偿还债务。该消息如同一枚炸弹,在泰顺县城炸开了锅。一些惶恐焦虑的债权人曾聚众在此讨要债务。

  记者抵达时,正赶上下课时间,学生从教室出来玩耍、休息,尤其是在小学部,小学生们追逐嬉戏,很是热闹,丝毫看不出这里仍处于立人集资事件的风口浪尖。

  育才学校一位周姓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学校目前教学秩序都很正常,开学时也有个别学生转学的,但都是正常的流动,还有学生从其他学校转过来的。”

  当地一位教育系统人士介绍,泰顺县一个普通教师年收入约为4万元,而育才学校教师的收入至少是公立学校教师的两倍,有的甚至三四倍,他所在的公立中学就有三四个老师先后去了育才学校。由于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泰顺的很多家长都以孩子考取育才为骄傲。

  在泰顺,育才学校俨然已经成为立人集团的一个金字招牌。因此,尽管立人集团的其他房地产、矿业等投资项目都不在泰顺,甚至不在浙江,但是依靠育才学校在当地的美誉度和之前每次都按时归还利息而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立人集团每次新开展项目所需资金基本都能很快得到解决。

  在立人集团众多债权人中,育才学校的老师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据泰顺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洪周荣介绍,目前育才学校约有90%的老师参与其中,涉及金额4至5亿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育才学校老师对记者说,当初董顺生曾在多个场合对老师们宣传要有投资意识,还教育老师要“拿别人的钱,发自己的财”,甚至还以“优先解聘”威胁老师投资。

  记者就此向洪周荣求证,洪周荣表示,不排除董顺生在一些场合说了“自己的企业集资都不积极,就不要在育才中学干了”类似的话,但在岗的仍有10%左右的老师没有参与集资,也就不好断定育才学校强制老师们集资。

  事实上,立人集团金融危机前每年都按时还息的举动也确实吸引了一大批老师自愿追随。而且老师的职业特点使得其也成为了立人集团向民间借贷的绝好形象代言人。上述老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育才学校有一位老师投在立人集团的钱高达数百万元,“好多都是这个老师亲戚朋友的”。

  三间办公室“成就”数十亿产业

  尽管董顺生一手经营的育才学校在当地极负盛名,不过上到泰顺县委县政府的一些官员,下至借款给立人集团的当地百姓,却很少有人见过这所学校缔造者的真容。泰顺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洪周荣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也是立人集团出事后,才知道他(董顺生)长什么样。”

  当李志奇(化名,立人集团一债权人,与董顺生相熟)将记者带到立人集团在垟心街32号的办公地点时,记者不禁有些诧异:这是一栋非常普通简易的居民楼,居民楼也没有悬挂或者张贴跟立人集团相关的标志。让人难以想象这里竟然是一家号称拥有几十亿元资产的企业的“办公总部”。李志奇指着二楼一个挂有蓝色布幔的窗户对记者说:“董顺生就曾在这里办公。”

  “上面就三间屋子,里面有几台电脑,平时上班的就几个人。”楼下一位店铺的店主对记者说,“年后就没见有人来上班了,听说是搬走了。”

  记者在泰顺调查期间,通往二楼的大门一直被锁着,所以没能一探究其真面目,也难以想象有数十亿的资金就在此聚集,并通过这里流向董顺生在全国各地的项目。

  2003年,立人集团宣告成立,注册资金3.2亿元。随后企业逐渐涉足房地产和矿业投资领域。在房地产领域,立人集团先后在上海、江苏、河南等地开发了多个商业地产和住宅地产项目。

  在矿业投资方面,立人集团先后以全资收购、承包生产、合资入股等方式参与了内蒙古和贵州6处煤矿的探矿、开采。

  事发之初,立人集团的一位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当时集团的资产约为50亿元至60亿元。

  2012年2月8日,泰顺县政府公布了立人集团投资项目情况一览表。根据统计,立人集团下属企业及关联项目22个,而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项目仅有13个。

  两条短信搞定数十万投资

  法治周末记者在调查时了解到,立人集资案中,很多借款给立人集团的债权人并未同立人集团签订借款合同。

  李志奇,包括亲戚朋友通过他投给立人集团的钱约有200万元,不过即使这么大数额的借款,他也没有同立人集团签订借款合同。

  李志奇对记者说,每次得知立人集团有借款需求,他就直接将钱打到立人集团公布的账户上,然后给会计发个信息,对方确认收到后会给他再回复条信息。

  如此数额庞大的融资通过一来一往两条短信即可确定。“公司其实是有收据的,但我离得远(李志奇现居温州),有好几次也都没有取。”李志奇说。

  而亲戚朋友拿给李志奇的几万元甚至是数十万元时,也没有要求李志奇立下字据,一个简单的口头约定就已足够。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微博)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温州民间融资主要是基于熟人社会,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所谓合同约束都在其次。”

  目前泰顺户籍人口约有36.22万人,常住人口约23.34万,非常住泰顺户籍人口达17.9万,这些在外就业、经商的泰顺人的资金实力不可小觑。尽管他们身在外地,但由于他们的亲戚朋友都在泰顺,通过“熟人”这个纽带,泰顺人在外挣来的钱也源源不断地汇聚到立人集团。

  “温州是在没有任何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靠的就是亲朋好友资金的积聚,靠的就是民间的力量,所以温州人特别信赖‘小资本、大积聚’的力量。这也是温州这个区域民间借贷比较明显的特色。”周德文说。

  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温州人觉得“让钱闲着就是一种浪费”,基于保值增值的压力,温州人也无时无刻地盘算着给自己的“闲钱”寻找出路,而高利贷的丰厚回报恰恰迎合了这种需求。

  “为什么包括立人集团在内的很多温州企业,在2005年前后集中扎堆进入房地产领域?就是因为这个行业当时回报丰厚,并且没有进入障碍,只要有钱就可以。因此,当一个温州企业家提出要从民间集资投资房地产时,是相当有号召力的。”周德文分析说。

  亿万企业竟无银行贷款

  洪周荣告诉记者,在立人集团的负债中,银行的负债很少,据初步了解,目前在泰顺的银行都没有被牵扯进来。

  这不禁令人惊讶,作为当地最具声誉的企业,为何在民间资本对立人集团趋之若鹜地追随时,竟然没有当地银行的影子?是银行高瞻远瞩、锐眼识破其中的风险,还是其作为一种体制内的融资方式被董顺生被动放弃?

  对于这一问题,法治周末记者致电立人集团董事雷小草,但雷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有业内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教育资产不允许抵押和担保,因此作为以教育起家的董顺生即使在教育上投入了很多资金,所建校舍也难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所以从一开始,董顺生的立人集团要想发展就只能求助于民间。而在随后国家又通过控制信贷等方式对房地产、资源类市场进行调控,因此其后续发展也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随着立人集团涉猎项目的不断扩大,其从民间筹集资本的数额也开始不断扩大,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不断上涨,从最初的1分钱,到2分,以至于在企业经营最困难的2011年五六月份,甚至推出了4分、甚至5分的利息。高额的利息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立人集团的债权人大军中。不过,尽管当地银行没有向立人集团发放贷款,但并不意味着银行就能在这次立人集资案中独善其身。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当地有不少人借给立人集团的资金是来源于自己在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而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泰顺县城的房价也已由最高时的每平方米7000元至8000元降至5000元至6000元。

  显然,这场民间借贷崩盘的风险已经影响到了银行体系,不过当地银行系统对此三缄其口,目前银行在此次危机中被波及程度还未可知。

  民间信用体系坍塌

  基于熟人社会的信用体系,温州的民间资本可以在短时间聚集起来,但是对于任何产业都要面对的政策风险,这种体系却无法抵抗。庞大的借款规模、高企的利息成本,使得企业运作的链条脆弱异常,一旦倚重的高回报产业遇到政策的风吹草动,企业将应声倒地。

  2005年前后,董顺生开始涉足房地产和煤矿领域。当时正好赶上房地产和煤矿发展的黄金期,在赚到钱尝到甜头后,董顺生的胆子也“逐渐开始大了起来”。

  因踩准了房地产和煤炭行业的入市时点,董顺生挣到了钱,然而,他却没有踩准退出的时点。2011年,不仅信贷市场规模严格受限,其重金投向的房地产和煤矿都无一例外地都遭受了政策严冬的洗礼和考验,靠高利率借贷维持的脆弱融资链条就此崩断。

  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对外宣称不再支付来自民间的融资资金和利息。

  其实,当立人集团抛出高达4分、甚至五六分的月息时,明眼人已经看出立人集团的资金链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但仍有人抱着“赌一把”的心态,飞蛾扑火般地迎上前去。

  泰顺县一位人力三轮车师傅告诉记者,自己曾在2011年9月15日,通过亲戚借给了立人集团16万元:“当时亲戚说立人集团给出的利息都已经4分了,这比你存银行划算多了。我想想也是,别人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地投都没事,我这点小钱应该不会出啥问题的。”

  在侥幸心理的作祟下,他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然而不到一个半月,立人集团便对外宣布无力偿还借款。“辛辛苦苦十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三轮车师傅如是形容自己当下的境遇。

  周德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温州人骨子里有冒险的天性,在改革开放伊始,也正是这种“敢为天下先”、冒险的精神成就了一大批温州商人,但是随着资本的不断积聚,温州人已由最初“谨慎冒险”向“故意冒险”演变。

  一些温州商人,包括普通的温州人在这种文化的熏陶和浸淫下,也相信“人无横财不富”,即使心里明白很难有企业的投资产生50%,甚至100%的回报,但是基于企业的信用和承诺,仍想“赌一把”。

  周德文介绍,包括立人集团集资事件、2011年下半年的中小企业倒闭潮,企业主跑路自杀潮,已使维系温州多年的民间信用体系被摧毁。

  2010年、2011年上半年,由于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一度异常活跃和繁荣,各种依靠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担保公司风生水起,不过,此次法治周末记者在温州走访期间,发现很多担保公司已处于关门歇业状态。

  “民间信用体系是多年建立的,一旦坍塌,将很难重建,现在老百姓不敢再往外借钱了。”周德文甚至预测,如果国家不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失去了民间借贷扶持的中小企业将在2012年遭遇更多融资难题。

  如今的信用之殇,已经开始影响到了实体经济的运营。

  温州一位服装厂的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恼。“以前采购布料,只需要交10%至30%左右的定金,现在人家一听是温州的,必须缴纳足额的货款才给发货。”

  民间信用体系的坍塌,也让企业“人人自危”。“现在温州的企业好多都不愿意给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了,甚至不愿意互保。”周德文说。

  民间借贷亟待法律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微博)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根据2011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比立人集团集资的情况,可以说董顺生和立人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板上钉钉的事”。

  然而,周德文认为:“企业不出事就没问题,一出事就把非法集资的‘板子’全都打在老百姓身上,也有失公平。”

  周德文也坦承,温州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契约观念淡薄。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借款方,有的即使知道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将不受法律保护,但在逐利的资本本性和贪婪的人性面前,法律往往被搁置脑后。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立人集团的债权人中,不少人是当地的公务员,有的甚至就来自于公检法司系统。“像公检法部门的人,他不知道高利贷违法?”周德文反问道,“但是在高利贷丰厚的回报面前,法律的威慑力已经退居其次了。”

  周德文说:“温州人即使出现了借贷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诉诸法律,法律是最后一个用到的手段,一般都选择私下里解决。”

  据记者了解,解决方式从暴力威胁到精神折磨不一而足。就在去年下半年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潮集中爆发时,一位没有跑掉的老板就在一些债主精神折磨下最终跳楼自杀。

  “这一切除了温州人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还在于目前还没有正式的规范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的法律体系。这也使得包括吴英、董顺生等人都成为了牺牲品,成为了‘祭旗者’。”周德文感叹。

  (本报记者 尹丽 对本文亦有贡献)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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