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保障房当按诈骗罪论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6 04:00 来源: 深圳商报□ 孙瑞灼
四级审核、14部门联查、强制腾退、造假终身禁入……随着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等地近期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各地骗购骗租保障房现象可谓十分普遍,仅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面对千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翘首企盼,如何确保1000万套保障房公平分配,不仅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更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水平。在我看来,关键要加大对骗购骗租行为的打击力度。
曾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保障房制度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种种弊端,为人们所诟病。穷人想得到一套保障房十分困难,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过硬的关系和手中拥有的权力,非法侵占政府提供给穷人的资源。据北京市开发办提供的信息,该市自199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以来,购房者中有8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16%则属于高收入家庭。有记者曾深入全国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北京回龙观文化住宅区采访,发现一边是排队苦苦等待的无房和缺房户,另一边经济适用房中却出现大量闲置的“豪宅”,有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达230平方米,居然有“6台电视、7个空调”。保障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关键在于我国在保障房的准入方面审核把关不严,对骗购保障房行为处罚不严!
在我看来,骗购保障房应当按诈骗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保障房,要么属于虚构事实,要么属于隐瞒真相,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十分明确,显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还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惜现实中还没因骗购保障房而被判刑的案例,否则定能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实际上,国外和我国香港等地对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时年82岁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徒刑。事情源于2003年至2004年间,李栢俭夫妇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类似于保障房),而这两项仅针对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发放。这个案件让人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骗取政府公房而入狱,可见香港法律对侵占、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而在内地,许多保障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倒手转卖谋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违法成本如此之低,难怪“假穷人”会越来越多,骗购之风愈演愈烈。
因此,要让保障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被扭曲,关键要加大对骗购保障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伸向保障房的贪婪黑手。如果各地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看那时谁还敢骗购保障房!